妻发现浴室有女性内衣裤 小三坦承「拿掉三个孩子」却告输

小美曾在阿德工作租屋处浴室内,发现一批女性衣物及晓萱的行动宽频申请书。(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高雄一名人妻小美(化名),因为老公阿德(化名)在外与晓萱(化名)同居,提告求偿,一审法官判晓萱要赔小美25万,后来阿德赔给小美10万元和解金,签下和解书后,晓萱提起上诉,案件于近日辩论终结,法院最终判决废弃一审部分判决,驳回小美的相关诉求。

小美主张,她与阿德于民国88年结婚,育有两子,婚姻仍存续。然于109年7月17日,小美曾在阿德工作租屋处浴室内,发现一批女性衣物及晓萱的行动宽频申请书。当时她听信家人说词,误认为这些物品属阿德胞弟的女性友人所有。然而,直到112年4月27日,晓萱致电小美,才揭开了长达数年的不伦关系。晓萱电话中声称,自己与阿德即将分手,并透露曾与阿德一起在其租屋处同居多年,还主动告知小美,她曾「拿掉三个孩子」。小美因此认为晓萱的行为已严重侵害其配偶权,并提告求偿50万元。

晓萱则反驳,声称自己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阿德交往,因阿德谎称未婚。她表示,直到112年4月27日,才通过电话发现阿德实际上已有婚姻。她更指出,小美与阿德并未共同生活,婚姻实际上早已名存实亡,因此她无侵害配偶权的事实。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晓萱早于109年间即知悉阿德的婚姻状况,并且仍选择与其交往。法官引用晓萱于112年4月28日传送给小美的简讯内容,当中晓萱坦承曾劝阿德「你有婚姻,不可以」,但阿德却回应自己与配偶「毫无感情,只爱钱」。这一证据显示,晓萱明知阿德已婚,却仍与之发展不正当关系,构成故意侵害小美配偶权。

晓萱上诉时提出和解书抗辩,法院认为,阿德与小美在113年5月签署了和解书,和解书内容包含阿德给付小美10万元和解金;并抛弃对于晓萱25万元之本金及利息债权。但小美辩称她并未详阅和解书,没有留意到此部分包含对于晓萱抛弃债权等语。

二审认为,晓萱对小美所负25万元损害赔偿债务,已因小美对其为免除债务之意思表示而消灭,晓萱即免为给付之义务。二审法院最终废弃一审判决,驳回小美要求晓萱支付25万元的赔偿请求。全案定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