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婚前婚后曾拿掉孩子 总经理夫怒告大学教授获赔30万
▲已婚大学教授被控与科技公司总经理妻子有婚外情,判赔30万。(图/示意图/翻摄自视觉中国CFP)
一名科技公司总经理怒告一大学教授,与他的妻子通奸,妻子还婚前婚后为教授拿掉孩子,要求赔偿300万元。台北地方法院日前宣判,无法证明有通奸行为,但已侵害配偶权利,判决教授及妻子应赔偿30万,全案可上诉。
根据提告的总经理在开庭时表示,他和妻子结婚20年,却发现妻子与已婚的大学教授在10年前开始见面、约会,每月1次或2次发生性行为。没见面时,便互相传暧昧简讯、打电话互表爱意。
更让他寒心的是,妻子怀疑和教授的性爱遭偷拍,要教授「你可以保护我吗?」妻子甚至传简讯「婚前婚后还为了你掉小孩,证明我们有真爱..」妻子因此可能无法再受孕,却还为了教授与其他女子的关系吃醋。
虽然教授也有传讯息,提到「妳难道不需要再回到那个家庭去吗?..妳对他好吗?..」等语,但直至2016年底,2人即便在讨论分手,也还是充满暧昧话语。总经理认为其配偶权遭侵害,请求妻子及教授得连带赔偿300万元。
教授则反驳,质疑总经理提出的对话内容真伪,并涉及非法取证,虽然录音译文和电话录音内容相符,但并非与其妻子的对话,且总经理妻因精神状态不佳,对他传送多封简讯也打多次电话,但都无法证明2人有逾越正常男女社交往来的行为,更无侵害配偶权情事。
不过法官认为,确认总经理提出的对话内容,来自教授的手机,和总经理妻子的通话纪录比对,该些简讯照片并无造假,且教授也无法提出精神状态不佳与传简讯的相关联,因此认定总经理提出的证据无误。
不过虽然有对话纪录以及妇产科资料,证明总经理妻子曾怀孕,但难认为通奸行为的结果,总经理也未能提出事证,难认有通奸行为。但基于已构成侵权行为,应负赔偿责任,判决教授及总经理妻应连带赔偿30万,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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