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士遭海军中士撞伤 司令等6颗星将领全被告
骑士遭海军中士公差撞伤,海军司令等6颗星将校全被告。(中时资料库)
一名高姓男子骑机车时,遭到任职海军151舰队廖姓士官离营外出采购物品时不慎撞伤,高男事后提出263万元求偿金,并认为廖员系受雇海军司令部,因此一怒下,一口气提告当时的海军司令黄曙光(已退役)、舰指部指挥官刘志斌(现任海军司令)及舰队长等7人名海军高阶将校,需一口气控告时任海军将校连带偿263万元,一审判决免赔,高分院判赔30万元,可上诉。
根据判决书,高姓骑士向法院主张,海军一五一舰队廖姓中士,于107年5月10日9时5分许,骑乘机车外出采买,沿高雄市三民区中华二路由北往南行驶至该路与十全三路口时突然向右偏离,撞上当时正行经的右方的他,造成颈椎挫伤、肢体多处挫伤、左手掌开放性伤口及颈椎椎间盘突出并神经压迫伤害,因此向廖员求偿263万。
高姓骑士认为,廖员当时为现役军人,海军司令部为法人且为廖员之雇用人,依当时海军司令黄曙光上将、舰指部指挥官刘志斌中将、151舰队长夏光亚少将、中训军舰舰长刘人豪上校、轮机长陈性显、轮机官周俞均,均应与廖员连带负赔偿责任。
廖员表示,他不否认因过失驾驶行为肇事,但当事人因事故仅受轻伤,其余伤势与车祸无关,他除了已支付医疗费用外,也包含汽车强制第三人责任险保险金79,010元,
高雄地院调查,高男颈椎盘突出等伤势,与车祸无关,且领取机车强制责任险,判决廖免赔,高不服上诉。
海军司令部答辩强调,高男仅能依国家赔偿关系向廖员求偿,不能依民法关系求偿,且公务员与国家之关系并非雇佣关系,亦非法人董事或职员,高男请求海军司令部等7人与廖哲铭连带赔偿,自属无据且诉请海军司令部等7人连带赔偿,亦已罹于时效。
法官认为,廖员虽受长官命令出外采买用品,然此仅为其离开营区之原因,并非其因此离营在外之所有行为,都是为执行职务所必须或与执行职务相关。而且廖员未着军装骑乘自有车辆,不具备执行职务之外观,仅为偶发交通意外肇事之行为,难认与执行职务有关,高男主张海军司令部等7人应负雇用人之连带赔偿责任毫无根据。但审酌高工作损失、部分伤势和原判决1万元精神抚慰金太少,廖应再赔偿30万元比较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