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柯文哲! 北检「记者会逐字稿」曝
▲检方上午10时召开记者会。(图/记者汤兴汉摄)
记者曾筠淇/综合报导
民众党主席柯文哲深陷京华城容积、政治献金两大案,遭羁押至今113天,检方26日宣布侦结,于上午10时召开记者会说明。《ETtoday新闻云》也根据稍早记者会内容,整理出逐字稿,给关注此事的读者参考。
记者会逐字稿如下:
侦结共分四大区块,包括京华城土地违法容积奖励案、政治献金公益侵占案、挪用基金会款项背信案,以及政治献金专户申报不实案,那以下分别说明侦查结果。
第一部分,京华城违法容积奖励案:
检察官侦查终结,认为柯姓等9名被告,系犯贪污治罪条例,均提起公诉,朱姓、陈姓被告系犯贪污治罪条例,违背职务行贿罪,均缓起诉处分。
缓起诉条件,两人缓起诉期间皆为2年,朱姓、陈姓被告均应于缓起诉处分确定后3个月内,各向公库支付新台币330万元、120万元。另外,陈姓、王姓、陈女等三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均不起诉处分。
第二部分,政治献金公益侵占案:
柯姓、李姓、李女等三名被告,系犯刑法公益侵占罪,被告李女另犯商业会计法填制不实会计凭证罪,均提起公诉。
第三部分,挪用基金会款项支付竞总员工薪资背信案:
柯姓、李姓被告,系犯刑法背信罪均提起公诉。
第四部分,柯姓被告政治献金专户申报不实案:
端木姓被告,系犯刑法行使业务上不实文书等罪,提起公诉。另外,李姓、何姓、陈姓等三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均不起诉处分。
以下就起诉的简要事实分别说明如下:
第一部分:
柯姓被告于台北市长期间,以都市更新为重要证件,且亲自为京华城案等都市发展论坛致词,深知都市更新法令,其于连任时,积极筹谋培植政治实力及募集资金。
沈姓被告则因不堪京华城购物中心营运巨额亏损,欲在本案土地重建,赚取更大的利益,经沈姓被告持续向柯姓被告,诉求协助京华城回复高额容积。
沈姓与柯姓被告于109年2月20日,在台北市政府市长办公室单独会面时,各基于交付与收受贿赂之犯意,及共同图利之犯意联络,柯姓被告其明知京华城公司申请最高20%容积奖励之都市计划草案,违背都更条例、都更容积奖励办法等法令,仍与听从其意之彭姓、黄姓、邵姓等被告。
基于图利之犯意联络,由柯姓被告接连于109年3月10日,明知京华城案已于诉讼中应依诉讼程序办理,但却于一方面批示速审速决,一方面于便当会裁示送研议。
109年11月11日,于违背都更法令之签呈予以核决送公展等方式,一路护航鼎越公司取得本案土地20%之不法容积奖励,彭姓、黄姓、邵姓被告明知上开违背法令之情形,仍罔顾众多基层公务员、都委会委员提出之违法质疑,与柯姓、沈姓被告共同图予京华城公司鼎越公司高达121亿余元之不法利益。
柯姓被告明知京华城公司不服北市府107年都市计划删除本案土地,120284平方公尺楼地板面积一事,其诉愿业经内政部驳回,北市府并无损失、并无违失,且无情事变更等情形,毫无理由即根据能作成与北市府107年都市计划相异之认定,竟违背职务,于109年3月10日为京华城案,开启都委会之研议程序。
沈姓被告为此交代张姓、朱姓被告找威京集团7名人头,先从威京集团总部领取款项后,该7名人头以各自汇款30万元给民众党,政治献金专户之名义,共交付210万元贿赂予柯姓被告,李姓被告收受朱姓被告通知汇款210万元已交付,且附上捐款人头名单给李姓被告,转知柯姓被告后,即传送讯息给朱姓被告,表达感谢之意。
沈姓被告见柯姓被告已践履相关违背职务行为,于111年9月12日传送感谢讯息给柯姓被告,表达同年10月18日举行之京华广场动土典礼,柯姓被告将是其唯一邀请之政治人物,柯姓被告果出席该动土典礼,沈姓被告另交代其秘书,自银行帐户提领1600万元现金。
柯姓被告则于111年10月19日至11月1日间之某时地,亲自收受沈姓被告交付之现金1500万元贿款,之后使用电脑excel档案记载于工作簿档案内,并储存在其所有之行动硬碟中,记录沈姓被告交付上开汇款之事实。
沈姓被告企图不法永久享有将京华城购物中心建造上120284平方公尺楼地板面积,于106年至108年间,行贿台北市议员应姓被告,及其助理吴姓被告,应姓、吴姓被告则屡屡为京华城案陈情,施压北市府公务员。
沈姓被告于此阶段交付应姓被告600万元贿赂,另交付吴姓被告185万元贿赂,另于109年、110年间,应姓、吴姓被告要求北市府将京华城公司陈情案送入都委会研议,滥用议员权力介入行政权核心事项,陆续以拜托彭姓被告放水帮忙京华城案,以电话责问都发局公务员,当面责骂都委会公务员,滥权干涉公务员行使职权。
沈姓被告则在此阶段交付应姓被告4500万元贿赂,另交付吴姓被告123万元贿赂。
第二部分,政治献金公益侵占案之简要事实如下:
柯姓被告身为民众党党主席,竟将邱姓证人转交周女、谢姓证人之母亲林女、林姓证人,捐赠予民众党之政治献金各200万元,均予侵占入己,而未存入民众党政治献金专户,合计侵占600万元。
柯姓被告与木可公司签订肖像权同意书,约定将柯姓被告之肖像权独家授权给木可公司,再由木可公司与柯姓被告竞选总部签订授权委托作业管理合约书,约定由木可公司,将柯姓被告之肖像行使权授予竞选总部。
之后,李姓被告指示被告李女,以肖像权授权金名义,从柯姓被告政治献金专户中共汇付1500万元给木可公司,木可公司再以肖像权授权金名义,汇付450万元至柯姓被告银行帐户内。
柯姓被告、李姓被告,及被告李女明知募款小物性质属于为谋取民众支持柯姓被告竞选总统所捐赠之政治献金,应存入柯姓被告政治献金专户,竟以木可公司、网路商店、木可好店进行募款,在柯姓被告脸书、IG、民众党官方网站等媒体宣传第三波募款换小物,利用民众为支持柯姓被告而捐款政治献金,以换取募款小物,透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公司,将所得款项汇入木可公司帐户,合计以木可公司侵占KP小物募款所得之政治献金共4133万余元。
第三部分简要,犯罪事实如下:
柯姓被告、李姓被告明知众望基金会章程载明,本基金会以办理台北市社会福利关怀为目的,竟违背上开众望基金会章程规定,将民众对众望基金会之捐款,挪做柯姓被告竞选使用,聘请周姓、戴姓等13位员工,惟实际工作内容皆是处理柯姓被告总统竞选及后续党务活动,统计于111年12月至113年8月间,共支付827万余元,致生损害于众望基金会。
第四部分,简要事实如下:
端木信被告明知柯姓被告政治献金专户申报内容有未达平衡、收支有诸多疑义,尚未完成查核,竟出具不实之查核报告,交付予监察院,且在监察院已申报帐目登载未完整,要求退回补正时,竟在未取得任何凭证下,擅自于于支出项目登打时乐公司、尼奥公司、木可公司、佳圣公司共9笔不实交易,足生损害于监察院查核政治献金之正确性。
以下,针对本案犯罪所得没收部分说明:
第三人鼎越公司犯罪所得121亿余元,是柯姓被告,沈姓被告为第三人实施违法行为而取得之财产上不法利益,检察官于侦查中已申请扣押,第三人鼎越公司之财产,也就是本案京华城土地,并获法院在113年12月25日,以113年度声扣更二字第2号裁准扣押在案,以利保全追踪犯罪所得。
柯姓被告违背职务收受贿赂1710万元,侵占民众党政治献金600万元,共同侵占政治献金6234万余元,挪用基金会款项827万余元等犯罪所得,均声请法院宣告没收或追征其价额。应姓被告之犯罪所得5250万元,检察官于侦查中已声请扣押应姓被告之不动产,并经法院裁准,以利保全追侦犯罪所得。
本案量刑意见说明如下:
检察官建请法院审酌柯姓被告有违市长就宣誓条例所为之,应恪守国家法令、不收受贿赂等事实,图予财团百亿不法利益,并收受千万贿赂,侵占数千万政治献金,犯后尚于办公室办公处所遭查获撕碎便条纸,上载指示共犯出境及木可内帐上有无检查等文字,足征其诿言矫饰、犯后态度不佳,就其所犯违背职务收受贿赂部分,量处有期徒刑15年,并科罚金5000万元,褫夺公权10年。
就公益侵占周女等人捐赠民众政党政治献金部分,量处有期徒刑5年,以木可公司公益侵占政治献金部分,量处有期徒刑6年,对众望基金会背信部分,量处有期徒刑2年6月。就沈姓被告部分,审酌其不法贿赂柯姓等公务员,以收买职务行为之方式图的百亿不法利益,残害公权力之廉洁公正,犯后尚利用媒体发表已预拟之声明而为串证,联络柯、应等人删除彼此间的案关讯息,足征其挑衅司法,藐视法律,犯后态度不佳。
就其共犯主管监督事务图利罪,建请法院量处有期徒刑12年,并科罚金3000万元,褫夺公权8年,就所犯违背职务行贿罪,量处有期徒刑5年,并科罚金300万元,褫夺公权3年。
应姓被告部分,审酌应姓被告收受沈姓被告不法贿赂高达数千万元,有违民意代表本应恪尽职责,为选民谋求最大福祉,且临讼之际,为脱免刑责,而欲至机场出境潜逃,足证其面对司法调查仍不思悔改,恶性重大,就其所犯违背职务收贿罪,建请法院量处有期徒刑13年,并科罚金3000万元,褫夺公权10年,首犯洗钱罪量处有期徒刑3年6月,并科罚金2000万元。
就其他详细之犯罪事实,以及朱姓、陈姓被告缓起诉处分之理由,陈姓、王姓、陈女等3名被告,及李姓、何姓、陈姓等3名被告不起诉处分之理由,以及其他说明,均请参阅本日新闻稿及记者会后提供之新闻资料,以上说明,谢谢。
【未经判决确定,应视为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