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补贴外务员油钱 可抵税
财政部国税局表示,企业外务员因业务需要,利用自己汽机车访问客户推销产品,若约定由公司补贴油钱、停车费等,可核实列为公司费用抵减营所税。
依财政部1986年函释,若公司外务员如物流士、外送员等,或是执业事务所员工运用自有车辆帮公司推销,车子的汽油费、修缮费、停车费、过桥费等,可依照雇佣合约及凭证核实认列为公司或事务所费用,免视为员工薪资所得,惟不包括车辆牌照税、保险费及折旧费。
不过,如果是公司福利委员会购置交通车、专门提供员工上下班使用,像是竹科企业的员工交通车,企业所补贴的司机人事费用、汽油费、养护费及折旧费用等皆可依所得税法规定列为营业费用,同样可抵减营所税。
官员也指出,若企业是以公司的名义购入车辆,车子挂在公司名下、属企业财产之一,购买车辆的费用可列报抵减营所税。但营业税方面,依营业税法第19条及其施行细则规定,公司行号等营业人购买九人座以下小客车,若不是销售或提供劳务必要用途,像用来载人,则车辆进项发票不能扣抵营业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