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對關係人利息支出超過限額不得認列費用

台北国税局表示,为避免营利事业以大量关系人借款取代股权出资,弱化资本结构又影响税制公平,依所得税法与「营利事业对关系人负债之利息支出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查核办法」规定,营利事业无论直接或间接对关系人之负债,如占业主权益比率逾规定标准3比1者,其超过部分的利息,无法认列费用或损失。

所称「关系人负债占业主权益之比率」,系依「当年度每月平均各关系人之负债合计数/当年度每月平均业主权益合计数」计算。而关系人负债占业主权益比率,也须揭露在营所税结算申报书。

该局举例,甲公司2023年帐载关系人利息支出新台币900万元,当年度每月平均关系人负债之合计数为3亿元,每月平均业主权益之合计数为6,000万元,其关系人负债3亿元,占业主权益6,000万元之比率为5比1,超过前述规定标准3比1部分之利息支出为360万元〔当年度关系人利息支出900万元x(1-3/5)=360万元〕,甲公司于办理112年营所税结算申报时,应自行调减利息支出300万元,并填在申报书第B1页与揭露。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