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提供CFC財報 11月30日截止

营利事业受控外国企业(CFC)制度今年5月完成首次所得税结算申报。 联合报系资料照

营利事业受控外国企业(CFC)制度今年5月完成首次所得税结算申报,财政部北区国税局提醒,营利事业今年5月申报延期提供CFC的财务报表,最长延期六个月、并以一次为限,也就是必须要在11月30日完成。

北区国税局表示,我国营利事业及关系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在我国境外低税负国家或地区的关系企业股份或资本额合计达50%以上、或对该关系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力,均适用CFC制度,应于申报时依规定格式揭露相关资讯及检附CFC财务报表。

当营利事业未能依限检附上述文件,而申请延期提供者,北区国税局指出,应留意相关规定,包括「申请延长提示期限」,也就是营利事业申请延期提供后,延长期间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并以一次为限,采历年制并同申报案件申请延期,也就是须在11月30日前完成。

此外,营利事业提供的CFC财务报表应依中华民国认可财务会计准则编制,报导期间应与营利事业依规定办理结算申报所属会计期间相同,并经CFC所在国家或地区或中华民国合格会计师查核签证,若营利事业有其他文据足资证明CFC财报真实性、并经所在地稽征机关确认,得以文据取代签证。

国税局提醒,未依规定办理者,稽征机关将依查得资料核定投资收益,如营利事业拒不提供文件,依规定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锾。

同时,营利事业申请延期提示CFC财务报表,应依限提示,并留意相关规定,以免因逾限提出导致不得选择「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的评价损益递延至实现时才计入CFC当年度盈余,也不得适用CFC前十年亏损扣除,影响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