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玉莹 黄伟 | 书写土司:清代贵州方志“土司”类目设置研究
提要: 方志是一种联结地方与国家的历史文本,它从地方攫取知识信息,汇集众多地情资料,成一地百科;文本书写中体现官方视角与国家意志。贵州削土司设省,历史上全省遍布大小“土司”,这是中央赋予当地长官的官方称号,因而“土司”是贵州历史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章以清代贵州方志中“土司”类目设置为考察对象,探讨修纂者在创设“土司”类目时的知识择取与权力构建,可见修纂者在书写、建构“土司”这类边疆特色类目时,有设立统治典范,加强道统教化以及纳入大一统体系的目标期待,亦可体现方志成书时的思想意识。
关键词: 清代 贵州 方志 土司 设置
乾隆《贵州通志》在卷首“凡例”中指出:“黔省未立郡县以前,皆土司也,既设郡县后屡勤征讨者,亦土司也。”这说明两个问题,其一“土司”在贵州的普遍性,同时也是贵州历史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二对“土司”的治理是治黔的重点。那么如何认识土司并有效地治理土司成为清代贵州政府需要面对的一个政治难题,而作为代表官方政治文化载体的地方文献——方志,有着“辅政”之功用,因此如何塑造、利用“土司”这一地方符号,是施政者亦是修志者修志时需要着重设计的议题。
以往学界对方志内“土司”类目的研究往往关注其史料价值,如李德龙对西南、西北10余个省、自治区近500种方志中有关“土司”的篇目材料集中摘录。刘婷利用云南方志的“土司”类目材料对云南土司世系进行详尽的考订。田玉隆、田泽、胡冬梅则大量引用明清贵州方志中“土司”类目材料撰成《贵州土司史》等。对“土司”类目文本生成则较少关注,现仅见秦浩翔、何嘉祥的研究,前者探究清代广西“土司”文本构建对边疆治理的推动;后者仅考察云南通(省)志层面的“土司”文本书写情况。而相较于广西土司仅存于桂西地区,贵州全域皆有土司,这导致贵州全省各级方志中几乎都有“土司”类目,因此研究贵州方志中“土司”类目的设置更具典型意义。并且“土司”类目设置不仅有助于施政者了解边疆地情,推动治理,此外对于这类边缘职官的记述,有益于我们了解官方边疆“职官”文本的建构内容与王朝统一的职官设置观念。贵州明代方志即有设置“土司”类目的先例,但并未普及。到了清代,方志设置“土司”类目已蔚然成风。因此,笔者聚焦清代贵州方志中“土司”类目的生成情况,分析修志者如何将“土司”这一边疆特有的信息纳入王朝国家的知识体系之中。换言之,清代贵州方志的修纂者在设置“土司”类目时,如何在形式上保持述而不作的编纂原则,在文本生成中透露官方正统的设置思想。
一 清代各级贵州方志中“土司”类目的普遍设置
对贵州官员而言,“土司”是永远绕不开的信息因素,诸多官员认为贵州建置之前为土司地,如贵州学政陈筌为乾隆《独山州志》作序时表示:“独山,旧为土司地。”而贵州巡抚乔用迁在为道光《大定府志》作序时描述大定之前为土司统治,声教不及的状态:“余维大定,故安氏土司之旧壤,蛮夷自擅,椎髻卉裳,声教之所不及已数百年于兹矣。”道光《松桃厅志》修纂者甚至认为:“黔地初辟时,各郡皆土司也。”这足见土司在贵州之普遍,这种情况对官员治黔造成一定困扰。如康熙年间贵东道道员陆祚蕃直言:“土官世其爵,而不供其职。”乾隆《贵州通志》修纂者也表示:“惟土司苗蛮为黔患之最钜。”因此“土司”成为贵州方志重点记述内容。
据笔者统计,从空间维度上看,清代贵州府级单位(包括下属州县)基本都有方志设置有“土司”类目;从时间维度上看,从康熙十二年(1673)编制的《贵州通志》,到光绪三十年(1904)编制的《余庆县志》,前后232年,贵州所编修之方志都有设置“土司”类目的情况出现。此外从方志种类上看,通(省)志、府志、直隶州志、直隶厅志、州志、厅志、县志,都有设置“土司”类目的案例。最后从方志性质上看,无论官修或是私撰亦都有“土司”类目的设置。如此可见“土司”类目设置在清代贵州方志中的普遍。
二 “土司”类目的叙事结构与内容构成
方志内容结构分为正文与附文,其中正文包括各卷类目内容(形式包括志、传、表、图等),附文包括卷首序、凡例、编纂姓氏、目录、各卷前小序(引言)、卷尾跋以及卷中按语等。这一部分考察贵州方志“土司”类目的整体结构与类目正文,就“土司”类目的叙事结构以及内容要素两方面探析修志者建构类目正文之用意。
(一)“土司”类目的叙事结构
如上表可知,清代贵州方志中的“土司”类目叙事结构可分为3种:其一,土流一体,以“土”佐“流”,置“职官”(秩官)目或是“人物”目下;其二,展现地情特色,单独成目;其三,以夷制夷,将“苗蛮”目附置。
据上表统计可知,贵州方志将“土司”类目放在“职官”(秩官)之下的有26部,占总数的60%,如果算上置于“人物”目之下的方志,占比更高,可见在方志内容编制中修志者们想将其纳入王朝官僚体系的强烈意愿。另外观察职官、人物目中其他内容记载,一般职位由高到低进行记述,这展示记述的权力秩序,此外相同职位下,会将本地人置于前列,以表示尊重地情,而“土司”类目往往被置于“职官”(秩官)一级类目末,排在诸子目后,形成“流官—土司”的记述模式,这种结构的意涵有两层:其一体现清王朝在政治上认可土司的官方身份,设置“土司”以佐流官;其二透露着中央看边缘的权力尊卑视角。
如果是“土司”类目单独成篇,一般出现在平目体方志中,如康熙《龙泉县志草》、嘉庆《正安州志》、道光《遵义府志》以及咸丰《正安新志》。其位置一般设于正文文本之末段,例如道光《遵义府志》共48卷,“土官”类目置于31卷;又如嘉庆《正安州志》共4卷,“土司”目即在最后一卷。可见其设置意图与“流官—土司”的意涵一致。所以如果将整部方志视为一个知识系统,那么“土司”类目在方志整篇知识体系中处于次要位置,是方志中边缘之知识。
第三种设置模式,即土司附设苗蛮模式,有康熙3次修纂的通志、乾隆《开州志》、道光《广顺州志》以及道光《清平县志》,其中阎兴邦补修之《贵州通志》相较于之前两次康熙时所修通志,在附设“蛮僚”时添加“黔苗叛乱服始末”,意图表示“土司”不仅有管辖“蛮僚”之责,也有从征“苗蛮”之义务。乾隆《开州志》则附设“苗寨”,显示土司管辖的具体内容。以上“土司”类目设置结构既体现土司之职权,又反映王朝制定土司政策,即为以夷治夷,这种模式实际上是“中央—土司—土民”的政治模式的文本体现,展示修志者海内同风、整齐划一的统治思想。
此外,由上表可知,第二、第三种模式逐渐在道光之后消失,第一种模式成为清代贵州方志叙述“土司”内容的基本模式,这种“流官—土官”的叙述模式,暗含着修纂者将“土司”纳入传统职官体系的意图,表明其将“土司”纳入大一统官僚体系的目的。
(二)“土司”类目的要素构成
以“土司”类目的正文文本为分析对象,对其类目结构要素进行解析分类,可将清代贵州方志中的“土司”类目信息归纳分为以下5个方面。
1.立业初祖。
对土司祖源的记述要素一般为籍贯、年代、祖先名、受封官职以及缘何受封。如乾隆《独山州志》记述“丰宁下长官司”条:“原籍江西吉安府吉水县,明洪武二十三年,杨万全随刘安抚征乖西等处,有功授丰宁下长官司。”另外由于“苗疆”土司新设,其祖源很好辨析,如乾隆《清江志》“土司”目记土舍徐宁邦:“土舍徐宁邦,系天柱县民籍,祖殿元。”还有土司祖源的正文记述往往与中央王朝相关联。比如记载有具体的他省籍贯,如乾隆《石阡府志》关于“葛彰副长官司”的记述:“安德勇,陕西西安府咸宁县人,元至元初,以征黔蛮有功,授葛彰副长官司。”又与古代的历史典故相联系,如光绪《普安直隶厅志》记述该厅土司祖源,即与“诸葛亮七擒孟获”的故事相互联系:“今安顺兴义诸土司之祖,怯分于笮,为孟氏,为蒙氏,传至孟获为武侯所擒,旋释之,仍长其部,为南诏安南诸土司之祖。”最后书写其祖先世袭权力获至于中央王朝,如道光《贵阳府志》记述“水西安氏”,因其从征于诸葛亮,因此“武侯,令世长其部曲”。
2.承袭世系。
对世系的记述一般包括承袭世袭以及承袭情况。偏重于记述当下情况,早在明代的贵州方志在其记述“土司”承袭内容时即言明:“土司准武官例,得纪其先,及今受爵者防冒滥,杜争端也。”因此康熙十二年,曹申吉主修《贵州通志》时,在“土司”类目中记承袭情况,表明土司未能承袭之缘由:如定番州属“小程长官司”:“小程长官司长官,陈登云,有印,康熙元年内承袭病故,子起鹏康熙九年内承袭病故未袭。”另外土司犯案也是承袭记述的重点,如卫既齐所修《贵州通志》“土司”目大量记述土司犯案不准承袭的情况:其中如都匀府下都匀县属之“都匀长官司”“丹平长官司”:“都匀长官司长官吴鸿业,康熙二十三年内承袭……丹平司于康熙二十三内为议叙土司等事,案内不准承袭。”再如道光《贵阳府志》“土司”目记载:“康熙二十三年清理,不准承袭,今广顺金氏犹为著族云。”
3.职权管辖。
对其职权管辖的记述一般包括:军事类职权、民生类职权以及管辖区域。首先关于军事类职权,即主要记控驭苗蛮,配合中央王朝军事行动。如乾隆《独山州志》“土司”目记述独山州三埲土舍在雍正朝征徼苗疆时:“往匀挽运楚米赴省缴纳。”另外对地方民族征伐的事件也是重要记述对象,如道光《思南府续志》“土司”目论道:“时菖蒲溪、鬼野坡,苗贼寇境,铤募兵捕杀,大败贼众。”同时对控驭不当需要问责之土司的记述亦是重点,如道光《铜仁府志》“土司”目所记“铜仁司长官司”:“因漏苗情,问铁岭卫军”,还有乾隆《清江志》“土司”目中土司皆为雍正朝平“苗疆”后的新设土司,因此其有“苗疆”善后工作的职责,如土舍张必贵:“又差查各苗绝产拨补屯田事。”其次关于民生类职权。如乾隆《独山州志》“土司”目记述“丰宁下长官司”具有“疏通都江河道”“保护新开苗路”的职责。又如道光《安平县志》的“土司”条目记述土司俱有保护地方治安的职能:“(朝廷)赏给委牌,约束苗民,稽查匪类。”最后关于管辖区域。如道光《永宁州志》的“土司”条目记述“募役长官司”条,表示:“(募役长官司)管理四马地方,六十五大寨。”对于无地方管辖之土司亦有说明:如该志所记“盘江土巡检司”:“(盘江土巡检司)未食俸薪,亦无地方管辖,专司盘江。”
4.改流情况。
对改流情况的记述一般包括:改流时间和改流缘由。其中改流时间记述,如道光《广顺州志》的“土司”类目设于“职官志”下,并在“土司”目下特意标注其改流时间“明设万历三十九年改土归流”。改流缘由记述,如道光《安平县志》“土司”目记载“西堡土司”:“康熙十三年,以汉民甲之全,夷民把豆二家,争田斗毙案,落职,即是年改土归流。”康熙《龙泉县志草》以及咸丰《安顺府志》“土司”类目甚至仅记所辖土司改土归流情况。此外有些方志在记述“土司”时特意标注出其裁存现状,如乾隆《石阡府志》“土司”目,在每条记录下皆标注有裁撤,如“石阡正长官司”:“正长官司裁。”再如乾隆《贵州通志》在按照各府顺序将所属土司承袭现状罗列之后,特意设置“废土司”栏。
5.叛服始末。
对叛服始末的记述一般是这样一个模式:首先是追述土司世授国恩的历史,然后书写叛乱的起因、经过、结果,最后落脚于政府的善后。以乾隆《贵州通志》“土司”目记述“水西安氏叛服本末”的叙事为例,一开始追述安氏世受国恩的历史,然后历数其与中央王朝的交往,重点叙述明末清初的两次叛乱动因、经过、结果,最后再书写中央政府的善后政策、方针。从中可以窥见修纂者的政治意图与土司政策,即在政治上希望土司能感念国家让其世守其土的恩情,不要违法乱纪,否则安氏即典型的案例,随后又话锋一转,表示安分守己,尽忠尽责,中央王朝可以让其子孙世袭罔替,同时也有体现具体的土司政策,即震慑为主、剿抚并济的方针。此外,光绪《古州厅志》的“土司”目末附《雍正二年严饬土官》上谕,其用意不言而喻,即警示不法土司。
综上可知,清代贵州方志“土司”类目的主要叙事结构可分为3类:其一,将“苗蛮”类目与“土司”类目附置,以示以夷制夷;其二,置于“职官”(秩官)类目之下,表示以佐流官;其三,单独成篇,凸显地情。3种叙事结构都极力将贵州“土司”建构成官方的、正统的政治文化知识。另外修纂者在择取“土司”信息时,有确立正统以及构建秩序的用意与旨趣,这种修志观念不仅体现在“土司”类目要素的择取书写上,还体现在知识内容本身的叙事排列中。
三 “土司”类目的书写模式
在选择书写哪些“土司”内容要素之后,修纂者又以添加附文、调整内容编排的形式强化这种政治文化符号。从这些附文、内容编排当中我们可见修志者在编撰“土司”类目时的主观意图。由于修纂者多为士绅,因此修志者往往站在王朝国家的视角来书写。
(一)树立统治典范
方志的主修者亦是地方施政者,因此其设置“土司”类目的目的即为施政。那么修志者如何用“施政”主题刻画“土司”,聚焦方志附文可知,主要通过以下两点:一方面描写土司获取职权的合法性;另一方面描写王朝统治土司的合理性。
首先,土司获取职权的合法性。土司之所以成为土司,在于其世系权力之获取。其权力来源于中央王朝授予。道光《思南府续志》的修纂者在“凡例”中言简意赅地表明该志设置“土司”类目的旨趣:“土职其来已久,章服之荣沫,圣朝浩荡之恩,不可略也。”
国恩的来源,一般由土司通过跟随国家的征伐行动获得世守其地的权力,如道光《贵阳府志》对“中曹长官司”“养龙长官司”的记载:
中曹长官谢氏,其先曰谢石宝,应天府人,明太祖时以征黑羊箐功授中曹蛮夷长官……养龙长官蔡氏,其先曰蔡崇隆,容县人,五代时以平九洞革僚王阿乍功授职土。
除了征蛮之功,在鼎革之际能率先归附也是能够享受国恩的前提,如嘉庆《黄平州志》在“土司”目“引言”中指出:“国家定鼎,咸能率先效顺,故得久席,其荫世世不替。”
表明国恩的来源,修志者还提出对土司的要求,如乾隆《清江志》在“土司”目“小序”中讲到土司需要感念国恩:
圣天子惇典酬庸,微劳必录,给以世袭土职……而各弁亦宜仰体国家之眷养,并年祖父之成劳焉。
另外道光《松桃厅志》在“土司”目“引言”中亦表示,这是国朝对土司的殊典:
入国朝来,其投诚最先,恭上而惠下者,圣恩宽大,准其一律承袭……惟世职继承相沿勿替,甚殊典也。
修志者希望土司能像流官一样,守土有责。嘉庆《黄平州志》在“凡例”中表示:
武秩亦列前明卫所指挥千百户,至若土司世及虽异流官,然抚有苗人,率以供役,守土之责,亦难辞焉,例得备载。
并且光绪《黔西州续志》“土司”类目的“引言”强调:对于兵燹之中,毁家纾难的土司比比皆是:“国恩深厚,谙目亦励精报效,故兵燹以来,捐躯御敌,毁家纾难者,比比而然。”
因此修纂者在设置“土司”类目时,首先提出土司设置是世受国恩的结果,其次指出土司权力的获得与国家的征伐息息相关,最后对土司感念国恩以及树立“守土有责”的地方职官的政治认同提出要求与期待。
其次,王朝统治土司的合理性。在解释王朝统治土司的合理性当中,修志者一方面说明构建土司制度是继承王朝国家传统。如道光《永宁州志》在“土司”目前“引言”中指出:“国朝顺治十五年,廷试投诚准袭前职。”表明清朝对前代设置土司制度的认可。光绪《平越直隶州志》在“职官”卷前“小序”中论曰:“土官载历唐宋,至今勿替,虽殊带砺,亦念前勋,并从而附焉。”细品之下,可得平越直隶州土司制度始于唐宋,一直延续,那么清朝作为中华王朝正朔的继承者,理应记录。另一方面作为贵州政治秩序的制定者,不仅需要制定制度,还要维持制度,使土司承袭有序,亦是编制“土司”类目的一大动因:“兹以承袭世系著于篇,使有所考焉,志土官。”
(二)维护道统教化
清代贵州方志的修纂者在设置“土司”类目时,除了为便于施政之外,还有着弘扬边地教化,宣扬国朝功绩的目的。那么修志者如何用“教化”主题塑造“土司”,结合方志附文可得以下两点:其一构建贵州地域历史记忆,推动文化认同;其二罗列不法土司,强化道德教化。
其一构建贵州地域历史记忆,推动文化认同。首先,给记述“土司”类目定性,认为其是地方历史重要的组成部分,后人不容忽视。如道光《安平县志》的修纂者在“秩官志”卷前“小序”开篇即说明土司是地方吏治史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邑自前明设卫以来,秩官未备,往往以土官世系(记录)。”另外道光《贵阳府志》采用纪传体,设置“土司传”,记述贵阳所属土司源流、世系,不仅记述大土司,还记述其他史传缺略的小土司,以便主政者深入了解地情:“大凡贵阳之土司,贵州、新添、金筑,《明史》咸有传,八番则分见史传甚繁,其它小小者惟志册有之。”
其次,为地方提供真实可信的“土司”历史,以利主政者作出正确施政举措。方志修纂具有“信今传后”的宗旨,因此存信史成为修志的重要原则之一,对于“土司”类目的编制也不例外。其中光绪《平越直隶州志》“土司”目添设“按语”大段厘正前志记述的错误,这为施政者作出正确决策提供准确信息。光绪《古州厅志》的“土司”类目中“按语”表示要记述完整古州厅土司历史,以达到“信今传后”的效果。另外“土司”类目记述中辨明土司世系,还有消弭土司间争端之意,如乾隆《贵州通志》表明要详载世系的施政意图:“黔省未立郡县,以前皆土司也,该设郡县后,屡勤征讨者亦土司也,旧志止载现在承袭者一人,未免太略,今照承袭之册详书其世系,即已革除者,亦取其始末书之,以备查考。”
最后,尊重土司贡献,树立典范“土司”。如乾隆《清江志》的修纂者在“土司”目“小序”中指出该地土司的开辟之功,不能不记:“开辟之初……其功自不可泯。”道光《广顺州志》的修纂者在“职官志”的“小序”中认为:“至于大节昭垂,政声卓著,虽土官权篆,难没其真。”对于土司功绩也不刻意回避,而是大方论述。咸丰《安顺府志》在“职官志”卷前的“小序”中表明入志的“职官”(包含土司)都是有功绩于地方者,地方不能忘却:“安顺自汉迄今,官斯图者,代有循良,兹编凡有功德于郡者或为之传,或纪其略,示不忘也。”贺绪蕃为光绪《平越直隶厅志》作“跋”表示亦是认同土司对地方之贡献,其事迹无法忽略:“至于功在草昧……则土官亦难遂芟柞也。”
其二罗列不法土司,强化道德教化。修志者设置“土司”类目的意图,除了建构地域历史记忆,推进文化认同之外,还有罗列不法、彰显法纪的意图,起到警示土司、弘扬教化的作用。
乾隆《贵州通志》在“凡例”中直白地讲明了设置“土司”类目的缘由:
即已革除者,亦取其始末书之,以备查考,而水西安氏、播州杨氏,其为害尤钜,详细其本末,附于后。
在类目卷前“引言”中,该志的修纂者又通过与前代土司制度的对照,显示本朝制度的优越性:“向之土司,存其名号而已,尺寸之柄,跋扈倔强者,诛极放流,放流俯首听命,则建官惟贤,制度之详,卓越前代矣。”并且在该志“土司”条目下“附载废土司”,将土司改流缘由严明,共涉及25位土司,除了2位土司乃无嗣改流,其余皆犯案改流,时间跨度从康熙二十三年(1684)至雍正八年(1730),足见中央政府整顿土司的烈度与决心。
另外嘉庆《黄平州志》在其“土司”类目“按语”表达与乾隆《贵州通志》同样的意思,即设置“废土司”条目,起到警示现有土司的目的:“于废土司条内载土吏目冯钟俊,于雍正五年特参不法案内改土归流。”同样光绪《黎平府志》在其“土司”类目开卷即提《雍正二年严饬土官上谕》,其警示意图不言而喻。
光绪《续修正安州志》之“土司”承继嘉庆《正安州志》、咸丰《正安新志》“土司”目内容,但该志相较于前两志增加一段土司家仆为土司替死的采访事件,显示了王朝国家所标榜之忠义精神:
明郑规,长官司郑廷珪仆人,嘉庆(靖)间,贼因土司,规语其主珪曰:“主上乏嗣,若罹于贼锋,如世系何?愿以身代。”遂著珪衣冠诳贼,杀之。珪间道遂免。
(三)纳入大一统体系
前文讲道“土司”类目被收录于“职官”“人物”中,已有整顿职官、收束土司,彰显大一统的意味。通过对方志附文设置、内容编排调整的考察,我们可对修纂者将土司纳入大一统体系有更深入的理解。
首先,修纂者将各地“土司”内容收入相应区划,使其各有所属,这一行为表达了修纂者所认识的土司也是国家行政区划的一部分,以及将其收入大一统行政体系的意图,如康熙三十一年(1692)所编《贵州通志》所记“土司”内容,就相较于康熙十二年所编《贵州通志》有所增加,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在康熙十二年所编通志未收录的水西地区土司,在康熙三十年所编通志被记录,其被收录于“威宁府属”中:“水西宣慰使安胜祖,康熙二十三年内承袭;水西长官司阿五,康熙二十三年内承袭。”随着贵州建置的完善,将各土司各有所属,其收束土司、纳入一统之用意不言而喻。
其次,在记录如今黔东南新辟“苗疆”中设置土司的情况时,通常会在附文中表达国家一统的政治认同与文化认同,如《清江志》的“秩官志”中只记“土官”子目,表示“土官”是国家官僚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亦是国家承认之“职官”,另外在其“土司”类目“引言”中先讲土司开辟之不易:“开辟之初,披荆斩棘,凿道架梁。”随后指出国家不忘其功劳,并授予职位:“其功自不可泯,以故圣天子敦典酬庸,微劳必录,给以世袭土职。”表明其受国恩与其他职官一致。
最后,关注私撰方志对“土司”类目之记述,如谢圣纶所撰《滇黔志略》用夹记夹叙的书写方式,将贵州土司的历史纳入中国各个朝代之中,“按语”中着重讲述土司与中央王朝的联系,这一书写模式,表明作者希望将土司历史纳入国家历史话语当中。又如《黔南职方纪略》前6卷记述贵州各府情况,第7、8卷为“土司”专目,但其记述格式与康熙时所编《贵州通志》一致,即将“土司”收录于各府州厅县之下,并表示:“见流官,与乡保无异。”已然将贵州“土司”视为贵州地区底层的职官。
综上所述,“土司”类目相关附文透露出修志者树立统治典范、维护道统教化以及纳入大一统体系的思想内涵,其中树立统治典范,从土司获取职权的合法性以及王朝统治土司的合理性两方面进行阐释;维护道统教化从承继中华王朝正朔以及强化道德观念教化两方面入手,“纳入大一统体系”这一话语,无论是官修方志,还是私撰志书在记述“土司”类目时皆有体现,总之这三点共同塑造“土司”这一王朝国家官方视域下的政治文化符号。
结 语
对于贵州历史而言,“土司”无论是认知层面还是施政层面都无法忽略。回到贵州各级方志的“土司”类目编制,我们可以看到,“土司”类目的知识结构,无论是立业初祖、承袭世系,还是改流情况、叛服始末都与王朝国家的视角息息相关,可以说修纂者希望通过“土司”类目正文篇目的编制来塑造一群符合官方话语、正统价值观念的“土司”,同时归纳修纂附文,关注其内容篇目调整,修纂者的叙述一正一反,既显示国恩,又彰显法纪,并努力将“土司”纳入大一统的话语体系,正文与附文的结合,篇目内容的调整,为我们展示了一场方志书写中知识与权力的互见演绎剧。
此外方志编纂对“土司”类目的书写,将“土司”的身份从“酋”提升到了“官”,乾隆《贵州通志》即言明:“今之土司,即昔之酋长。”这种权力话语的跃升,使得方志成为贵州土司们塑造自身地方权力的载体,或是参与其间,或是将家族文献修纂方志化。可见“土司”类目修纂过程亦是一个可以诠释、建构、再造历史和文化的实践过程。
(作者单位:云南大学西南边疆少数民族研究中心;贵州大学历史与民族文化学院)
原文载《中国地方志》2024年第3期。因微信平台限制,注释从略。如需查阅或引用,请阅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