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国道车流被罚3千!「没安全车距」他怒提告 法官2点罕判撤销罚单
▲卡国道车流被罚3千!「没安全车距」他怒提告,法官2点罕判撤销罚单。(图/翻摄自Google Maps)
高雄一名吕姓男子2018年5月开车上国道3号,因为路况问题与前车相距不到20公尺,结果被国道警方依未保持安全车距开罚,气得他不服提告行政诉讼。高雄地院审理案情认为,当时吕男前、后及右侧都有车,根本无法拉开安全距离,除非他停车或「倒车」才有可能,因此不能归责于他,判处他胜诉撤销罚单。
根据判决书显示,吕姓男子于2018年5月30日开车行经国道3号北上15.9公里处时,因为路况问题行驶在内侧车道、距离前车不到20公尺的距离,结果他就被国道警方依「汽车行驶高速公路未依规定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举发,开处3千元罚且违规记点1次,他不服提告行政诉讼。
吕男主张说,尽管车速可以由他控制,但距离是二点之间,并非他可单独控制,如前车只要稍一减速,后车必然跟上,距离自然缩小,而且依我国一般驾驶人习惯,无论他保持多长的安全距离,其他车辆也会变换车道插入,此时如要再保持安全距离,势必要即刻减速,反而增添行车风险。
他表示,此种不确定的行车插队行为,本就不是他可以掌握的,就算他减速保持安全车距,车速就必然低于90公里,届时一样触犯道安条例33条第1 项「行驶国道未依车速行驶」之规定,既要求车速保持90公里以上,又要求须维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显属两难之不合理处罚,请求原处分撤销。
▲高雄地院认为,当时吕男的前、后及右侧都有车辆,并不是可以拉开安全距离的情况。(示意图/记者叶南州摄)
高雄区监理所则反驳说,根据违规的照片来看,吕男与前车相距不到20公尺,尽管他依前车行驶速度为由抗辩,但他仍有注意前车状况及保持安全距离之义务,加上当时根本没有其他车辆变换车道插入、前车也没有减速情况,吕男请求撤销处分显不合理。
对此,高雄地院审理认为,吕男以时速92公里行驶在内侧车道,尽管「未能保持46公尺安全车离」确有过失,但首先当时他的前、后及右侧都有车辆,并不是可以拉开距离的车流情况,再者若要保持安全距离,他大概只能停在原地,甚至要不断后退,实已无法期待他遵守保持安全距离的规定。
综合上述原因,高雄地院法官表示,尽管吕男有过失违规的行为,但在未保持安全车距的责任层次上,因无法期待原告遵守安全距离,应予阻却责任,不能归责于原告,因此判处罚单处份撤销,全案仍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