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101董事长林鸿明掏空上市公司 确定要入监8年1月
前台北101董事长林鸿明被控掏空股票上市的金尚昌公司,最高法院判刑定谳。(本报资料照片)
前台北101董事长林鸿明被控掏空股票上市的金尚昌公司,去年遭最高法院依违反《证券交易法》判刑8年、没收犯罪所得3亿500万元定谳,他另因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判刑3月,经检方声请定应执行之刑,台湾高等法院裁定合并执行8年1月。可抗告。
林鸿明是「三重帮」、宏国集团第二代,其父亲是宏国集团创办人林堉琪,他是原名「林三号」的金尚昌公司实际负责人,该公司以淡水水仙段13笔土地及米兰段59笔土地,分别向中联信托设定抵押担保借款11亿元及7亿多元,但2001年起即未正常缴息。
林鸿明因觊觎这些土地开发利益,将土地移转给自己掌控。其中,2002年他指示人头买受米兰段土地,在中联信托未同意下,将土地所有权移转给人头,再回流4.8亿元的利益给林三号公司,获利3.05亿元。
至于水仙段土地部分,林安排白天鹅建设公司以12亿元标购债权,再使白天鹅公司将债权让与给他掌控的启扬公司,水仙段土地担保等债务以7.5亿元取得,但他未付清价款。
林再指示金尚昌公司与启扬公司缔订「以物抵债」契约,使金尚昌公司将水仙段土地及兴建权利移转给启扬公司,以「抵偿」该土地担保的本金11亿元债务,金尚昌公司因此遭受1.4多亿元的损害,让启扬公司获取利益,去年7月21日最高法院判刑8年定谳。
但林另因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在2015年遭判刑3月确定,检察官声请定应执行刑,高院考量林的犯罪情节、行为次数及刑法量刑公平正义理念之内部限制、林经高院函询后表示无意见等,裁定应执行8年1月。可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