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斗六市主席收贿 判6年定谳
12年前担任云林县斗六市代会主席的陈明章,利用议决提案的权力,向厂商索取贿赂300万元,最高法院维持台南高分院更四审认定,依职务上行为收贿罪判处6年徒刑,褫夺公权4年定谳。已通知检方防逃。 (本报资料照片)
12年前担任云林县斗六市代会主席的陈明章,向得标垃圾卫生掩埋场工程厂商索贿300万元,最高法院22日驳回上诉,维持台南高分院更四审判决,认定陈破坏政府官箴,且犯后没有悔悟,依职务上行为收贿罪判刑6年,褫夺公权4年定谳,并通知检方启动防逃机制。
行政院环保署2008年补助斗六市公所2250万元,办理「垃圾卫生掩埋场封闭复育工程」,市代会也在临时大会通过工程经费垫付案。当时担任主席的陈明章认为,该垫付案通过后有机可趁,于是向厂商索贿。
得标的营造商张姓男子取得工程预算资料经计算后,对于工程材料及集水井的成本无法估算,陈明章透过友人介绍与张男见面,向张表明「这个工程会赚,我来处理就好」,向张索讨贿赂并收取300万贿款。
隔年,陈明章在市代会等会议中担任主席,对于斗六市长就该案工程所为的施政报告,他因收贿以没有工程品质不佳为由,提出质询为难市公所,厂商于是顺利完成估验并完工,且取得工程款。
更四审考量陈明章从事民意代表多年,不思公正廉洁执行职务,竟收贿严重影响政府官箴及公务员形象,犯罪情节及所生危害均非轻微,将他依贪污罪判刑6年,案经上诉,最高法院驳回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