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金管会主委陈冲为民喊冤
新世代金融基金会董事长暨东吴大学法商讲座教授陈冲。(本报资料照片)
证券交易法第6条第1项规定「本法所称有价证券,指政府债券、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经主管机关核定之其他有价证券。」,造成台湾存托凭证(TDR)于证券交易法上的定位为何?是否为证券交易法之有价证券?是否属于财政部76年9月12日(76)台财证(二)字第00900号公告核定之有价证券?近年来争议不断。
金管会主张台湾存托凭证属财政部76年900号公告核定之其他具投资性质之有价证券;对此,早有多位证券交易法学者专家多次以研讨会、发表文章的方式,指出台湾存托凭证为本国有价证券,并非外国有价证券,不在财政部76年900号公告「外国之其他具有投资性质之有价证券」范围内,因此,台湾存托凭证未经主管机关依证券交易法第6条第1项规定核定,并非证券交易法有价证券,呼吁修正证券交易法。
社团法人中华人权协会及社团法人中华民国台湾法曹协会于去年9月26日举办「2022年焦点人权研讨会─有价证券的正名与人权保障」时,特别邀请前金管会主委陈冲担任专题讲座,讲授「科普观点看有价证券与人权」。
陈冲会中指出,证券交易法第6条只列举政府债券、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其他的只要经主管机关核定即可,但却未就有价证券定义共通性,造成争议因此而生,而财政部76年900号公告亦不清不楚。
另外,陈冲指出,当时法律背景跟现在不同,财政部76年900号公告在现在是否还可以适用,亦有疑义,又考量民刑分途分治,民事上认为是有价证券者,是否要负证券交易法刑事责任,应考量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否够严谨?是否符合罪刑法定主义?最后,亦可参考刑法谦抑原则,法律对于违法行为采取刑罚制裁,应该是最后手段,如此方能有助于解决争议,保障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