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2023年黔南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23年黔南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以下简称《补偿标准》)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偿标准》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40%为土地补偿费、60%为安置补助费;征收未利用地的,全部为土地补偿费。《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黔南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黔南府函〔2020〕141号)停止执行。
二、2023年黔南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不含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 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附件:2023年黔南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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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黔南州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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