悄删不得「二度退回条款」 政院重掌基本工资最后核定权

今天行政院院会通过的最低工资法草案悄悄删去该规定,按草案意旨,只要行政院不核定最低工资,可以不断退回至劳动部。(报系资料照)

依劳动部2018年预告的最低工资法草案,要求行政院要在劳动部最低工资报院同意后的20天内核定,未核定的话再召开审议会审议,且行政院不得二度退回,但今天行政院院会通过的最低工资法草案悄悄删去该规定,按草案意旨,只要行政院不核定最低工资,可以不断退回至劳动部。缓涨基本工资的前例就是行政院前院长陈冲及前劳委会主委王如玄争议,当年也使王如玄请辞。

依行政院版的最低工资法明定每年第三季定期召开由21名委员组成的最低工资法审议会,包括政府代表2名、劳方代表7名、资方代表7名、学者专家4人,并由劳动部部长担任主席,并把消费者物价指数等纳入参采指标中,更要求委员应「亲自」出席,不得代理出席,还要成立研究小组,于每年4月提出经济及就业影响报告,并在审议会前30天提出研究报告及调整建议。

但相较劳动部2018年底预告的版本,删除「行政院应于接到审议结果20天内核定」及立法说明的「二次审行政院不得退回」等文字,劳动部劳动条件及就业平等司司长黄维琛表示,最低工资要经行政院核定后公告,近年行政院也尊重审议机制,如果真的退回的话行政院会提供相关原因,相信第二次审议会更方方面面的审议,行政院也会再尊重,且行政机关运作有其伦理,也没有其他法条约束上级机关相关户为。

黄维琛说,最近几年审议的过程中,劳资双方调整越来越有默契,最低工资的目标为保障基层劳工生活条件,已成为近年大家共同追求的价值,与过往的歧异有所不同,当初可能会担心「退回」,但这几年已有共识,之前的担心应该不会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