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人失踪害他无法继承土地 法官揭惊人真相:70年前就病死了

▲民众上法院声请选任财产管理人,法院调查另一名继承人70年前已经死亡。(示意图/ETtoday资料照)

记者唐咏絮/彰化报导

彰化一名民众为办理土地继承,因无法联系另一名继承人,向法院声请选任财产管理人,但法院调查发现,这位另名继承人早在70年前就因「麻疹肺炎」过世,根本不符合法律上「失踪人」的要件,日前裁定驳回声请。

依据裁定书内容,声请人主张,他和失踪人都是继承人,但因对方长期失踪,无法联系,导致土地继承程序卡关,因此希望法院选任财产管理人。

法官根据《民法》第10条及《家事事件法》第143条规定,如果一个人失踪(生死不明),但还没有被宣告死亡,他的财产管理顺序应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同居的祖父母、家长等人,如果以上顺序的人都无法担任,法院才能依「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的声请,选任财产管理人。

经法院调阅户籍资料后发现,失踪人的户籍地址是日治时期住在「台中州北斗郡某地」,而根据1948年的死亡登记纪录,失踪人当年已因「麻疹肺炎」过世。既然人已经死亡,就不符合「失踪」的定义,因此法院认定声请「于法不合」,直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