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泉岗开发案书件逾期未完成补正 中市府依法退回申请案
108年进行清泉岗产业园区土地勘选作业。照片/台中市政府提供
有关清泉岗产业园区开发案,因申请单位未依法如期完成补正程序,台中市政府分别于今年3月17日驳回开发计划及4月1日退回此案申请。
清泉岗开发案书件逾期未完成补正 中市府依法退回申请案。照片/台中市政府提供
「清泉岗产业园区开发案」是由申请人创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清水区杨厝段及海风段共64笔地号,面积约22.12公顷,规划作为金属制造及机械设备、仓储运输等使用,因未依限完成国有土地同意文件、供水同意文件及军事设施管制区申请许可等书件补正,台中市政府分别于今年3月17日及4月1日依区域计划法及产业创新条例暨相关规定退回此案申请。
台中市政府经发局表示,依产业创新条例规定,于107年1月办理基地勘选,后于109年11月可行性规划报告备齐相关单位同意设置文件,并于去年起依区域计划法、环境影响评估法等规定提具书件,办理开发计划、环评等审查作业。
后因国有财产署于去年7月6日针对产业园区需用国有土地让售政策变革(大面积1650平方公尺以上,不同意让售),因所送开发计划内有部分为国有土地及书图尚有待补正事项,可行性规划报告涉及国有土地部分亦需取得国产署同意配合文件,因而函请申请单位应于今年3月31日前完成补正,但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补正,故将可行性规划报告于今年4月1日依法退回。
中市府都发局指出,去年11月12日受理开发许可申请,依区域计划法规定于今年1月7日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范围内部分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文件、供水同意文件、涉及「重要军事设施管制区限建范围」未取得国防部许可文件等。经依法展延1次,补正期限至今年3月10日,惟申请人仍未补正完全,因此依区域计划法暨相关规定,于今年3月17日驳回开发计划。
中市府说明,有关清泉岗产业园区开发案,皆依区域计划法及产业创新条例暨相关规定办理,因申请单位未依法如期完成补正程序,故分别于今年3月17日驳回开发计划及4月1日退回此案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