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晓华/精神疾病不是免刑金牌 但需社会投注更多关心
▲当普罗大众不分青红皂白的将精神疾病患者完全排除与隔离于社会群体之外,不只剥夺了他们可能痊愈的机会,大众的无知也为社会带来无形的风险。(图/Pixabay)
新北市中和区日前发生一件人伦悲剧,45岁的蔡姓男子因长期照顾患有精神病的妹妹,精神压力不堪负荷,于是亲手掐死妹妹后还试图吞药自杀。另台北市某位患有精神病的父亲,因受不了2月大女婴哭闹,竟将含有第三级毒品FM2成分的安眠药掺入奶粉喂食,致女婴中毒身亡。让人不禁联想近年来令人印象较深刻的重大社会治安事件,不外乎汤姆熊随机杀童案、捷运随机杀人案,与数起随机杀童案,共通点是这些被告的精神状况与常人不同,法院必须判断被告犯案当时的精神状态有无「辨识能力显著降低」的情形,审理中进而出现司法精神鉴定、精神分裂、思觉失调症等名词。
最近也莅庭一件长期罹患精神病的儿子持刀砍杀父亲的案件,被告长期看诊却未按时服药,时常对家人暴力相向,被告辩称自己当时是发病状态。经过司法精神鉴定后,认定案发当时,被告辨识能力并未降低,也就是仍须负担刑责,但被告家人与父亲却为被告求情,希望法院能将被告送入医院长期治疗介护,无奈我国法制并没有这样的规定,法院无权将被告送院治疗。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资料,现今每四人当中就有一人可能正面临精神方面的问题,也就是说全球约有4亿5千万人遭受精神疾病的困扰。台大医学院精神科教授胡海国则指出,全台至少有360万人罹患各式精神疾病,其中10万至12万属于较严重的精神疾病,如精神分裂、躁郁症、妄想症等。由于精神病患本身经常缺乏病识感,同时需要接受救助与治疗,因此现代国家皆将强制治疗的议题纳入法律体系解决。
我国于民国79年12月7日制定公布《精神卫生法》,第1条阐述立法宗旨:「为预防及治疗精神疾病,保障病人权益,促进病人福利,以增进国民心理健康,维护社会和谐安宁,特制定本法」,但在民国96年7月4日修正第1条删除了「维护社会和谐安宁」的文字,修正目的是希望精神疾病患者能为社会所接纳与包容,并且修法大幅限缩精神科专科医师的权限,特别是在「强制住院」的部分。
依《精神卫生法》41条第1项规定:「严重病人伤害他人或自己或有伤害之虞,经专科医师诊断有全日住院治疗之必要者,其保护人应协助严重病人,前往精神医疗机构办理住院」,因此目前法制下,对于精神疾病患者施行「强制住院」必须符合5个要件:1.严重病人;2.伤害他人或自己或有伤害之虞;3.2位以上指定专科医师进行强制鉴定有全日住院治疗必要;4.拒绝接受住院;5.审查会许可。
所谓严重病人是指病人「呈现出与现实脱节之怪异思想及奇特行为,致不能处理自己事务,经专科医师诊断认定者」。为保障病人人权,原本制度设计即已提供司法救济的管道,得以提出「抗告」,也可对紧急安置处分申请「提审」。
然而保护精神疾病患者人权与维护社会大众安全,往往处于权利冲突的两难处境,有论者主张要扩大强制送医的对象,遍及酒瘾、药瘾或毒瘾患者,以及有自杀、自伤及伤人行为等造成自身及社区居民安全疑虑者;此举又不免引来滥用强制就医机制的疑虑。
因强制送医、强制住院、紧急安置等措施涉及人身自由之限制,2014年台湾精神医学会已曾决议有关限制病患人身自由、强制病患接受治疗的相关判断,应由精神科专家协助提供专业意见,再交由法庭决定。如此亦较符合法治国原则的要求,立法方面建议上述有关强制就医治疗住院之决定机构应以「精神卫生专业法庭」取代现行之「审查会」,为免治标不治本,尤应以「治疗性司法」为指导原则,设立多种机构负责安置不同状况的精神患者,以期真能达到身心治疗的作用。
毕竟精神疾病患者长久以来一直被烙上危险与耻辱的污名化,尤其每当社会不幸发生暴力意外事件时,透过媒体报导更加深社会大众对于精神病患的排斥与恐惧。以精神医学角度而言,精神病患只要经由医师处方定时服药,皆能获得相当程度上的控制,若能适时注意病患的情绪变化,必要时,应可事先防范或提供紧急协助和求救。
社会大众若能对精神疾病有更正确的了解与认知,并建立起守护网络,基本上应可有效防范相关危险行为与意外。目前精神医学界的共识亦认为,对绝大多数精神疾病患者来说,「社区型治疗和照顾」较「隔离措施」为佳。人终归是群居动物,当普罗大众不分青红皂白的将精神疾病患者完全排除与隔离于社会群体之外,不只剥夺了他们可能痊愈的机会,其实大众的无知与无感也为社会带来了无形的风险。祥和社会的建立诚属不易,需要你我共同的努力与关怀!
●作者邱晓华,检察官,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监事。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