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移工遭辗毙没通报泰办?白委痛批苗检:丢脸丢到国外

民众党立委林国成揪苗栗地检署有多项缺失。(林国成办公室提供)

一名泰籍移工去年7月2日夜间骑乘自行车,遭3辆车连撞辗毙,但泰国贸易经济办事处劳工处于案发后及检警侦查期间,均未接获我国政府依涉外事件通常程序通报,遂寻求民众党立委林国成协助。林国成今(17)日痛批,苗栗地检署根本是「制度性吃案」,丢脸丢到国外。

林国成10月接获泰办处请托,经过质询、调阅相关文件,发现苗栗地检署早于去年11月即以「不起诉」侦结本该;再议亦以「无告诉代理人」驳回。但泰办处于案发后及检警侦查期间,均未接获我国政府依涉外事件通常程序,通报外交部、劳动部或泰办处,协助境外遗属依法主张权益,形成「制度性吃案」的程序瑕疵。

林国成指出,移工离乡背井来台工作,但台湾政府却如此不尊重人权,一个案件有这么多瑕疵,侦办本件之苗栗地检署检察官,侦查中更呈现多项违失,丢脸丢到国外。

林国成点出,应送交通部公路总局鉴定机关之影证档案计8项,实际却只移送4项;更未移送警方提供之肇事路口监视器影带,陷鉴定单位于错误,误认被害人夜间骑乘脚踏车未开启灯光为主要肇责。而不起诉理由书中引用公路总局车辆行车事故鉴定覆议会鉴定意见,但该鉴定意见作成程序简陋,未仔细分析,竟做成两种「吃到饱」覆议鉴定意见「如陈车有超速,则…」、「如陈车无超速,则…」,让检察官自行选择,形同「结案自助餐」,置专业于无物。

林国成也表示,不起诉书多处切割犯罪事实,于第一车即酒驾陈男,以「无法确定被害人之死亡为第一车或第二车辗撞致死」不起诉陈男;但于第二车吴男、第三车无照蔡女之不起诉理由,则为「无法排除被害人于第一次撞击即已死亡」。

林国成说,犯罪被害人权益保障法第7条明文规定,犯罪被害人与其家属应享有符合人性尊严、非歧视之保护服务及相关权益保障措施,以避免刑事诉讼程序造成二次伤害。然而本件检察官于不起诉书中,多次爰引无照肇逃蔡女说词:「以为撞死狗」,直、间接伤害被害人人性尊严及遗属对我国司法信任度,泰办处于取得本件不起诉书后,实在难以向被害家属转译此段贬损被害人人格之文字。

另外,检察官相验尸体证明书之死亡原因,登载死因「酒后车祸」,致使保险公司无法辨识被害人究系「遭他人酒后驾车致死」或「酒后自撞」,遗属至今无法申领强制责任险。林国成也质疑,高检署要求苗检再行发查,检察官却仍蓄意压案?高检署台中分署虽以本件无告诉代理人驳回再议,但于去年1月8日就另发交苗栗地检署要求再分案查明,然而迄今却仍无下文。

林国成呼吁,法务部、外交部应建构涉外事件司法通报程序,致力司法制度之健全发展,预防刑事被害外国人因于我国境内无告诉权人陷于不能追诉犯罪之困境,以符合检察官维护社会秩序公益代表人之全民期待。而本件被害移工不幸遭三车接连撞辗致死,却因欠缺境内告诉代理人等程序瑕疵,致使至今仍含冤九泉;显见司法院法律扶助基金会、法务部犯罪被害人保护协会,均未能有效落实济助诉讼弱势之效能,宜全面检讨预算利用,以免浪费公帑。

林国成说,他与同党立委麦玉珍于本会期初,即共同提出法扶法第14条、第65条修正案,以期修复诉讼弱势外国人无实质受司法保护之制度缺漏。而后他又提出就业服务法第40条、第65条修正案,希望借此强化移工异常通报程序。期望立法院能尽速排案三读通过,以使犯罪被害人权益保护能与时俱进,避免再生遗憾,损及我国国际形象。

林国成强调,法务部应强化检察官人权观念,勿让犯罪被害人权益保障法与外国人司法近用权成为空泛口号,尊重被害人与遗属之人性尊严,避免于国家公文书中使用不当、不雅文字,二次伤害被害人及遗属法感情。

泰办劳工处主张,希望来台湾工作的泰国移工,都能得到台湾法律的保护与公平对待;也希望日后有关泰籍移工发生任何重大人身侵害、甚至于不幸死亡的事件,台湾官方能通知泰办处,协助被害移工或遗属给予法律权益的维护,不要再发生因为没有告诉代理人,刑事案件不起诉,纵放犯罪的事情。

泰办也提醒,以后台湾官方文件,不要再使用不雅或不当的字眼形容被害人受害的经过,因为无法逐字转译给遗属知道,也会伤害遗属对台湾的情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