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民建中央法制委员会委员、证监会处罚委办公室一级巡视员罗卫:加大立法供给 提升资本市场违法成本
证券时报记者 程丹
2024年全国两会,全国政协委员、民建中央法制委员会委员、证监会处罚委办公室一级巡视员罗卫带来了两份提案,涉及金融监管、提升资本市场违法成本等内容。罗卫指出,当前惩治证券违法犯罪行为虽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法律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仍然存在,监管执法仍面临制度短板,有必要通过完善立法织密制度笼子,加大立法供给,保证资本市场监管执法工作“长牙带刺”、有棱有角。
在《完善法律责任 提升资本市场违法成本》的提案中,罗卫表示,资本市场的法律供给不足,对配合上市公司(发行人)财务造假的第三方缺乏必要法律规制。同时,对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界定不尽精准合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挪用)上市公司资金、操纵上市公司违规担保、违规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屡见不鲜。但因法律未直接规定该类行为的行政责任,故监管部门只能转而采用信息披露条款进行行政处罚,无法精准打击违法者。
罗卫指出,法律缺乏对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背承诺行为的行政责任规定。实践中,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履行承诺的事项屡有发生,但对此类行为,法律并未规定相应的行政责任。监管部门在面临此类情况时,只能转而从监管问询、信息披露违法等其他方面进行监督。目前法律缺乏对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背承诺行为的法律规制,忽视了资本的逐利性,未能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
罗卫建议,单独制定配合上市公司(发行人)财务造假的第三方的法律责任条款,建议借鉴刑事领域将帮助犯、从犯单独入罪的做法(比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第三方配合发行人、上市公司实施财务造假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违法行为。
“同时,新增侵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并强化刑事追责力度,新增对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背承诺行为的行政责任,让监管部门对此类行为的监管‘长牙带刺’。”罗卫建议,要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资金占用等行为,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独立出来,作为单独的违法行为追究行政责任。同时构建行刑衔接有序顺畅的法律责任体系,推动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适用条件,强化刑事打击力度。
在另一份与全国政协常委、民建中央财政金融委员会主任李瑶联合署名的提案中,罗卫表示,目前金融监管缺少统一的基本法,监管重叠和监管空白同时存在,金融法律体系还不够健全,分业监管立法模式下不同监管领域的规则需要进一步协调衔接。中央和地方的金融监管权责分工不够明确,且当前金融法律对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缺乏跨行业跨部门的统筹安排。
罗卫建议,加快推进金融领域的基本立法,制定出台国家层面的《金融法》,统一金融行业基础性法律制度,进一步提高我国金融行业法治水平。新出台的《金融法》应当体现如下原则:一是强调必须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突出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二是坚持金融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服务;三是坚持全面加强金融监管,落实监管全覆盖,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四是坚持发挥体制机制优势,发挥各方合力,全力提升金融市场内在稳定性;五是坚持监管规范和促进发展并重,推动金融行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