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配套 廢除父母懲戒權妥適嗎

日前行政院会通过法务部提出之民法修正案,拟删除父母对子女之惩戒权。鄙见以为,似宜暂从缓议,理由如下:

首先,我国晚近教育当局政令过于保护学生,致使学校教师多已对顽劣学生,不愿且不敢多管,以免招来教育当局责罚。晚近少年伦理思想淡薄,学校既已放弃教导责任,而近年家庭问题颇为严重,小孩杀父母或祖父母者,时有所闻;如法令驱使家庭(父母)不敢负担第一线管教责任,将来少年刑事犯必然大增,社会必然更加混乱,深恐使我辈愧对后世子孙。

其次,我国自昔以伦常为本,父母管教子女乃属天职,即使英国自昔亦有「爱之适足以害之」,或「省了杖子,溺害子女」之谚语,可见中外管教小孩基本态度,原无二致。今日教育学与心理学者认为惩戒不利于子女之身心发展,本人亦认同此说,但认为必须衡量社会与国情,在客观条件具备后方宜改制。目前许多父母管教子女尚不脱传统观念,如依上开民法修正案,求其如先进国家观念那么开放,宛如人人都是留洋多年学生那样,未免违反大多数人的法律感情。如此跳级躐等,追随西方社会脚步,不切实际,且无此必要。

何况小孩本性顽劣者事所常有,加上社会日趋多元,致问题孩童有与日俱增之势。彼等并非均可口头告诫,即可收矫正之效。婉转劝告,年小者可能听不懂,青春期则可能不理你;如父母只能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一律不能惩戒,则可能酿成问题少年,而父母此时在法律上却不能免于疏误之责。因此在配套措施及一段酝酿时期前,目前似无过于标新立异之必要。

养子不教父母之过,依修正案,将来不听管教之小孩闯祸,依法还要父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甚至刑责,对为人父母者,岂能谓平?如此修法,更令下一代人视结婚生子女为畏途,与国家鼓励生子、补救少子化之政策背道而驰。何况删除惩戒权,必然使顽劣小孩更有恃无恐,极可能被父母责骂或打几下,受人教唆就提告父母,对簿公堂,人伦崩坏;或质问父母法律根据,徒增父母困扰或怨叹,家庭不安。

因此在美国,仍有人主张父母对子女宜「适度体罚」,完全废除惩戒权乃矫枉过正。本案似以维持现行规定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