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你住到月底!房东主动解约「环境不适合你」 竟扣1个月押金

▲方女入住后发现环境噪音嘈杂,简姓女房东得知后主动通知退租,未料竟要求扣1个月押金。(示意图/记者陈筱惠摄)

记者庄智胜/新竹报导

新竹市一名方姓女子向简姓女房东租下市区一栋位于14楼的房间,未料入住后因环境噪音嘈杂且杂乱,方女无法适应,多次向简姓房东协调后,简女主动通知「这里环境不适合你」,双方同意解约,未料在方女退屋、交还钥匙后,简女才告知要扣1个月押金,还威胁如果不同意「就扣2个月」,方女无法接受,因此提出告诉。新竹地院审理后,判决简女应返还1个月押金、新台币6100元。全案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方女于113年以每月租金6100元向房东简女承租下该栋位于新竹市区14楼的房间,并交付2个月押金1万2200元,未料方女同年3月3日入住后,即发现噪音嘈杂,且环境杂乱无法适应,多次向简姓房东反映协调后仍未见改善;简女遂于3月15日主动通知,「觉得这里环境不适合妳,或许找到更好选择,后续让你住到3月底,最近我们会找人来看房。」方女收到讯息后也回复「行」。双方合意于113年3月31日终止租约。

未料方女近月底退房交屋、交还钥匙后,房东简女才告知「要扣1个月押金」,理由是「还没找到人承租房间」,且还威胁方女若不答应,「就扣下2个月押金」,最后双方几经协商,简女仍坚持只退还1个月押金。方女认为,当初是房东通知、要求她于3月底退房,她也完整交还房间,并提早一周搬离,房东没有理由扣她押金作为租金收入短缺的补偿,因此提告要求简女返还6100元。

对此,简女则辩称,方女承租前就已经看过房间实际环境,并决定承租,代表对承租环境有一定程度了解;且依房屋租赁定型化契约规定,租赁双方欲终止租约,至少应于1个月前通知另一方,未先期通知而迳行终止租约者,应赔偿他方最高1个月租金之违约金,而方女是在3月14日口头告知只愿租到月底,明确违反租赁契约,因此必须赔偿1个月押金。

新竹地院法官审酌双方对话纪录,发现是简女向房客方女表示「可以让她住到3月底」、「最近要找人看房」等语,而方女则回复「行」,难据此认定终止租约是由方女所提出;况且简女曾于言词辩论时称,「之所以扣1个月押租金,是抵113年4月房租的钱,因为方女造成我很大的困扰」等语,足见简女扣除押金是为了减少终止租约造成的租金损失,与条款约定不符,则简女以租赁条款为由拒绝返还押金,难认有据,因此判决简女应返还6100元。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