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协会:检察官不宜对刑事被告具体求刑

中华人权协会指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书应记载犯罪事实、证据及所犯法条,并不包括具体求刑。刑事诉讼法同时明文规定,审判期日于当事人及辩护人就事实及法律分别辩论后,审判长应予检察官及被告就科刑范围表示意见的机会。除简易诉讼与认罪协商外,检察官不应在法院审理之前建议刑度。

中华人权协会表示,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规定期,被告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其为无罪。因此,被告虽然经检察官提起公诉,然尚未经法院审判定罪前,不能即论断被告有罪。

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规定,受刑事控告之人,未经依法确定有罪以前,应假定其无罪。

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施行法另规定,两公约所揭示保障人权之规定,具有国内法律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