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家理财产品已确定不能兑付!底层涉嫌非吸,警方已立案

近日,有投资人爆料,其购买的“山西信托信锦29号”产品投资期满后未获兑付,联系信托公司却被告知其投资于该产品的资金和产品对应的底层资产“都没了”,而产品的合作方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警方立案。

近日,有投资人向信托圈内人称,其购买的“山西信托信锦29号”产品投资期满后未获兑付,联系信托公司却被告知其投资于该产品的资金和产品对应的底层资产“都没了”,而产品的合作方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警方立案。

该投资人称:“我买的信托产品到期之后还没有兑付,信托公司跟我说已经没有东西能返还给我了,钱和东西都没了。”

综合已有的资料来看,这位投资人所购买的信托产品具体为,信托公司与不良资产处置公司合作,信托以主动管理或提供通道的方式募集资金,通过不良资产处置的合作方购买不良资产包债权等,并交由其处置变现后获取对应收益。

投资人称,其所购买的信托产品均指向青岛锦善瑞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不良资产处置业务,所涉底层资产大多为位于北京、上海、青岛等地的房产。

2024年3月,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发布一则通告,对“锦融卓越”及相关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锦融卓越”的相关公司即包括青岛锦善瑞投资有限公司等,也即为该投资人所投资的多个信托公司、多款产品的合作方之一。

另外,信托圈内人了解到,同样的问题还涉及国民信托、国通信托等信托机构,主要是信托公司参与不良资产处置业务而设计的产品。据信托圈内人了解,这些产品存在底层资产或并未被变更至信托资产名下、部分资产与其他项目重复、资产已被处置但资金却并未回笼至相应信托计划中的情形;甚至有信托公司却在合作方被立案、资产被冻结后仍向投资人出具正常的定期报告。

上述公司被立案后,该投资人曾多次联系几家信托公司咨询产品情况。产品已到期的山西信托表示现在资产和钱“都没了”,产品到期也没有资产可供返还;产品暂未到期的国民信托同样表示资产已被处置,而钱没有回到信托资产中。国通信托则于4月3日表示,其已在3月已按委托人指令做原状返还(编注:即将产品所投的资产按原始状态交付给投资人),并对两家合作公司发通知函。但目前锦善瑞公司已被查封无法盖章,投资人也并未拿到纸质材料。同时因债权仍在锦善瑞公司名下,法院或也无法变更执行人。

目前相关资产因涉案已被冻结,但经多方查证,这些底层资产的实际情况仍然存在诸多疑点。以山西信托“信锦29号”、“信锦30号”两款产品为例,其底层资产涉及的两套房产在产品成立前即被变更至某自然人名下,而这类变更信息在投资人获得的产品相关资料中并无体现,原始债权人仍显示为资产变更前该资产抵押权登记的权利人。

山西信托、国通信托的信托产品中,信托机构承担的角色类似于通道,通过信托产品募资后,不良资产的收购及处置等相关工作均交由合作方负责。山西信托“信锦29号”、国通信托“璀璨1号”均为事务管理类信托计划,结合实际情况来看,这两款产品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通道类业务。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中,两款产品也均提及“受托人不承担积极主动管理职责,仅承担一般信托事务的执行职责”。

国民信托为主动管理类产品,在实际操作中以认购有限合伙企业份额的方式参与,其作为受托人并不参与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企业的具体经营管理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国民信托“荣煜10号”、“荣煜15号”属于权益类产品,为主动管理型产品,信托合同中提及信托资金用于认购某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份额,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信托公司不参与执行合伙事务,依约行使监督权。上述执行事务合伙人,也即信托合作的不良资产处置公司。信托公司也曾以“仅提供通道”的为由回复投资人。

据信托圈内人分析,信托公司或将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审查不严。三家信托公司共同合作的、已被立案的不良资产处置公司,与涉非吸被立案的公司均存在错综复杂的联系,信托机构在合作方选择方面有些“粗糙”。。

2、侵犯知情权。信托产品的底层资产信息发生变更,投资人则毫不知情。即使在合作方公司被认定为非吸并立案、投资人多次咨询后,有信托公司仍出具了“正常”的定期报告。

3、监管失职。底层资产在实际运作中或并未变更至信托资产下,也放大了风险。

来源:信托圈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