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稅法修正 裁罰更有彈性
行政院会后记者会。 联合报系资料照
行政院会昨(12)日通过《土地税法》、《使用牌照税法》、《烟酒税法》三税法修正草案,将原本裁罚采固定比率修改为弹性比率,让稽征机关针对情节轻微案件,可以较低罚则处罚。
行政院会通过财政部提出的土地税法第54条、使用牌照税法第29条、第30条、第31条及烟酒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草案将送立法院审议。
根据纳保法规定,税捐稽征机关在衡量处罚纳税人时,应审酌纳税者违反税法上义务行为应受责难程度、所生影响及因此获得多少利益,同时考量纳税者资力。
财政部赋税署长宋秀玲表示,整体修法主要赋予稽征机关可衡酌具体个案违章情节,给予不同程度处罚裁量权,也保障纳税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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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土地税法修正部分,土地买卖未办理完成权利移转登记再行出售者,现行处再行出售移转现值2%的罚度,修正为2%以下。
牌照税法主要有三项修正。首先,当车辆因业务需要试行,未能申领正式牌照时,应领用临时牌照,若这种情况未领取临时牌照、试车牌照或已超过领用期限,原牌照税法规定须罚应纳税额一倍,修法改为一倍「以下」。
第二,新买、新进口、新装配未领牌照的交通工具,若经查获使用公共道路,原规定裁罚应纳税额一倍,无裁量空间,未来修正为一倍以下。
第三,转卖、移用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的罚锾裁处倍数,则从应纳税额二倍修正为二倍以下。
烟酒税法方面,纳税人逃漏烟酒税及烟品健康福利捐,按补征金额裁处罚锾倍数由一倍至三倍,修正为三倍以下,删除最低一倍规定。
同时也删除2002年1月1日废止烟酒专卖制度过渡期间罚则,而逾期缴纳烟酒税及烟品健康福利捐加征滞纳金计征方式,将回归税捐稽征法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