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警案》德国专家:我做精神鉴定,面对的从来不是怪物
(编按:在台铁杀警案宣判后,司法精神鉴定引发社会关注。2017年脸谱出版《告诉我,你为什么杀人》,台北市立联合医院松德院区杨添围院长撰写导读,帮助读者更了解责任能力的认定和司法精神鉴定。)
● 杨添围/台北市立联合医院松德院区院长
德国,并不遥远
继受德国法系的台湾刑法体系,于刑事责任与刑案精神鉴定制度,有相当多类似之处。如鉴定人的选任,仍以司法官意见为主,制度上并没有自由选任鉴定人的设计。
鉴定人与证人一样,可接受交互诘问,但是,地位仍类似辅助检察官或法官之辅助角色。尚且,对于责任能力的判断,即英美法所谓终极问题(ultimate issue),鉴定人可以提出结论,未如英美法所禁止。德国与台湾相同的,最后判断取决于法官,而非陪审团。
最大的差异,或许在,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而无罪或减刑后,若有再犯之虞,在德国则可能在司法精神医院中长期保安监护;而台湾,则至多在受委托之精神医疗院所监护5年。
我国与德国对于责任能力,都采取所谓「混合性立法」。简言之,要有生理性符合的疾病或诊断,为首要条件;其次,这些疾病或缺损状态,必须影响到,个人执行行为的自由意志,法学上称为,「辨识能力」或「控制能力」两者。
德国现行刑法第20条规定:行为人于行为之际,由于病理之精神障碍、深度的意识障碍、心智薄弱或其他严重的精神异常,以致不能识别行为之违法,或不能依此辨别而行为者,其行为无责任。
同法第21条规定:行为人于行为之际,由于第20条所列各原因,致其识别行为之违法或依其识别而行为之能力显著减低者,得依第49条第1项减轻其刑。
我国立法理由中就载明参照德国之法制,而于2005年修定刑法第19条:行为时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或欠缺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者,不罚。行为时因前项之原因,致其辨识行为违法或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显著减低者,得减轻其刑。
对照来说,德国所称病理之精神障碍、深度的意识障碍、心智薄弱或其他严重的精神异常,即是我国所称之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而后段,两国所称之辨识或识别行为违法,就是「认知辨识能力」;依其识别或辨识而行为,就是「情绪或行为之控制能力」。
▲ 脸谱2017年出版《告诉我,你为什么杀人》。(图/一起读判决提供)
精神异常认定有所不同
就德国鉴定实务而言,其精神异常状态(insanity)的认定(我国: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似乎较台湾更为广泛或宽容。
就其四大疾病因素而论,德国所称「病理之精神障碍」,包括我们熟知的严重精神疾病,如思觉失调症、躁郁症、严重忧郁症、妄想症,以及各种原因造成的精神病状态。
而「深度的意识障碍」,包括:梦游、极度情绪冲动以及深度催眠等与精神病状态严重度类似之情形。「心智薄弱」,则指智能障碍或发展性迟缓。若仅限于这三类,则与我国精神医学界的共识,相去不远。
但是,德国之「其他严重的精神异常」,可包括,严重的人格疾患、性偏好异常,以及严重精神官能症。
虽然,德国在鉴定实务上,多认为其他严重的精神异常,必须在社会功能呈现显著影响(正如作者在文中多次强调),而且,至多可造成责任能力减轻而无法免除刑责。但台湾通常认定此类疾病,完全不符合刑法所称之「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不构成责任能力的减损。
换言之,即使具有精神医学诊断,确定有精神疾病,也无法称其一定符合刑法所称之「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因为,在这字词里,隐涵着法律要件的限定。
▲ 近年,德国司法精神医院的保安监护,因出院条件更加紧缩,住院时间有逐渐延长的趋势。(示意图/CFP)
鉴定后处遇大不同
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而无罪或减刑后,若有再犯之虞,在德国则可能在专属司法精神医院中长期保安监护,实则近年来,由于出院条件更加紧缩,住院时间有逐渐延长之趋势。而且,对于治疗无明显效果的病患,或者是性侵害犯罪者,还有所谓保安监禁的制度。
也有论者认为,德国以治疗为前提,精神障碍或异常者,首应接受治疗而非处罚,因此在制度上,采取比较宽容的态度;但是,一但具有社会危险性,其治疗处分的意义,就被保护性收容所取代,因此,长期收容或监禁的情形,也逐渐成为常态。
在台湾,由于刑法第87条之规定,则最多在受委托之精神医疗院所监护5年。这也引发,若社会危险性无法减低,最高5年监护,是否能减少公众安全威胁的议论。
在生硬的责任能力与两国法律术语后,且让大家回到故事叙述的情境里。
白话本鉴定报告书
作者以浅显的文字,叙事的方式报告个案,然后用被鉴定人与自己的对话,逐渐崭露个案的样貌。每一篇,都像一份白话文的鉴定报告书。
在故事之外,作者也每每表明自己的专业态度。如何不预设立场地对待被鉴定人,怎么多想一些,避免遗漏被鉴定人可能有的精神问题,同时,也不时揭露出,自己思考的逻辑与鉴定的方法、作为。
作为读者,应该会感受到一位专业鉴定者的细腻与自我要求;身为精神鉴定医师,则是时时与作者的想法产生共鸣,更是不断地对于其专业坚持,倍感折服。
作者说,案例不是那么耸人听闻,但是具代表性。实则,从杀害重病配偶,杀害老人谋财以满足自恋需求、母杀子女、忧郁状态自杀杀人、尾随跟踪杀害前妻、游民入侵住宅杀人、性侵犯重复犯罪,到思觉失调症两例杀人案件,每每都是司法精神鉴定的重要议题,更可能延生出一本本的专论与研究。
正如,美国司法精神医学专家Malmquist所言:了解杀人,是精神医学的任务。
▲ 少女盖瑟(Morgan Geyser)狠砍同学19刀,判关精神病院40年。(图/达志影像/美联社)
横眉冷对千夫指
在「惩罚是必要的」案例中,作者试图与一般人的想像对话:有条理,有计划,怎会是精神异常?凶手在表面上,控制能力并未完全欠缺,实际上,是有条理、有计划的行动。但是,关键的问题是,病人没有能力和自己的病态动机,保持距离,无法控制自己的动机。无法区辨事件是真实,还是自己的想像。同样的情境,也出现在「强暴程式」案例里。
另一方面,由于失去感情共鸣能力,这两位思觉失调症患者,却对加害人表现出冷漠或无法理解对方痛苦的态度。也正是这种行为与情绪上的异常脱离,正是思觉失调症不为人理解的主因之一。
作者在一开始就提醒,精神鉴定医师的任务,不在于评估犯行,也不在于评估犯罪动机,而只在于检查坐在他面前,被指控犯下一桩罪行的被鉴定人,在犯案时,是否患有某种程度的精神障碍。
鉴定医师必须能够描述被鉴定人的「控制能力」或「辨别能力」由于哪种精神疾病、何种方式受到减损,既使这桩罪行引起了民众的愤怒与仇视,即使就连略为暗示犯罪行为人都会激怒大众,但是,「司法精神鉴定医师在做出鉴定时要始终本着知识与良知,不把公众的期待纳入考量」(出自〈黑暗的幻想〉一章)。
▲▼6旬妇疑精神病发,竟将3岁孙女扔出窗外致死。(图/达志/示意图)
鉴定医师的原则与坚持
其实,同样身为司法精神鉴定医师,我在这本书中,看到的不只是一个个寻常却又满是悲剧的案例,更多的是,支撑一位精神鉴定医师的原则。
本书原名相当清楚,人人都可能成为凶手。作者前言就说,让人成为凶手的原因往往十分平凡:自我憎恨、嫉妒、寂寞或是恐惧。因此,她他选择了乍看之下,平凡无奇却值得深入咀嚼的案例,而不是轰动一时、惊世骇俗的连续杀人犯。
在后记里,作者说,「我坚决反对把那些犯下严重罪行、深深伤害了他人的人视为泯灭人性的妖魔。我在做精神鉴定时,面对的从来不是怪物。事实上,作为人类,我们彼此间的共同点远远多过差异」。
还说到,「破坏性行为是人类固有可能性,我们就是这样。但是正因如此,正因为我们都是用同一种木材刻成的,只在细微的纹理上有所差别,我们必须认出那些犯下丑陋罪行的人也是人,从而在其中也认出我们自己。」
这样的反省,并不孤独,也不遥远。我不由得记起,美国精神鉴定大师Robert Simon这段文字:「我们常认为虐杀与恶行,和正常人无关,而无视于一个基本假设:我们都是人类,有能力达成许多层次的行为,有些是好的,有些,我们相当清楚,是坏的。虽然大多数人可以遏制他们施虐、破坏的黑暗面,但是这一面却日以继夜地以不同程度出现与运作着。原始人类以为,月缺时,部分月亮也消失。今天,我们知道,月亮的黑暗部分,虽不可见,但依旧存在。」
感谢脸谱出版,得以先睹为快,而阅读过程更带给笔者诸多感动。相信读者,可以对于司法精神鉴定,有深一层认识与体会,更可以在各种案例中,感受到一位鉴定医师的专业与真诚,还有她如何协助法庭裁判,却又如何面对与诠释人人困惑难解的人性邪恶。
因此,我相信,这本书的出现,会让许多精神鉴定的同侪们,获得继续坚持的能量和激励。
参考文献
1. 张丽卿(2011):司法精神医学-刑事法学与精神医学之整合。台北,元照。
2. Norbert Konrad & Birgit Völlm (2014): Forensic psychiatric expert witnessing within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in Germany.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Law and Psychiatry 37: 149-154.
文章出处:脸谱出版《告诉我,你为什么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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