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多残忍才可判死刑? 大法官例示3手法、3故意

图文/镜周刊

宪法法庭审理死刑是否违宪案,今(20日)下午3点宣判死刑合宪,但限缩适用范围,37死囚均获活路,都可由检察总长声请非常上诉求免死,由最高法院审理37被告遭判死刑是否有「犯罪情节属最严重」且程序符合《宪法》最严密的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至于犯罪情节属最严重的定义为何?大法官明列直接故意等3种故意及残忍杀多人等3种手法。

至于杀多人是几人?还是要由法院认定,仍无标准,以昨天最高法院审理彰化男子陈宏嘉夺3命案为例,他掐死同居女友并将自己2名年仅10月大双胞胎婴儿丢进洗衣机里闷死,陈男残忍夺3命,最后获最高法院判无期徒刑确定,判死刑的标准仍是会有争议。

宪法法庭今指出的3种故意分别是直接故意、概括故意或择一故意而杀人,至3种杀人手法例示(非列举)分别是,蓄意连续杀人或恣意无差别杀人;二是造成多人死亡及以明显不人道、有辱人格、极端凌虐的残忍手段犯案;三是残忍杀害自我保护能力明显不足的儿童、老年人、怀孕者、身心障碍者,大法官认为,有这3故意及3手法者,可以判死刑,37死囚可由非常上诉,要求检视自己是否达3故意及3手法,争取免死,今后杀人案件法院也都要依大法官订下的这标准审案。

宪法法庭判决指出,死刑终究为极刑,适用范围仍应限于特殊、例外情形,杀人犯判死刑,仅得适用于个案犯罪情节最严重的情形,且程序规范及实践均符合最严密的正当法律程序要求者。若故意杀人罪,应仅限于行为人基于直接故意、概括故意或择一故意而杀人既遂情形,才可判死,如果基于未必故意而杀人,纵使把人杀死了,也不算情节最严重。

大法官认为,纵使是基于直接故意、概括故意或择一故意而杀人既遂的情形,也不当然可判死刑,须由法院综合考量被告的犯罪动机与目的、所受刺激、犯罪手段、所生危险或损害、行为人违反义务程度、与被害人关系等犯罪情状,进一步确认被告犯罪动机与目的在伦理及法律上确具特别可非难性,或犯罪手段为特别残酷,或犯罪结果具严重破坏及危害性者,才是犯罪情节最严重的情形。

判决指出,至于就个案犯罪情节确属最严重的情形,法院于个案量刑时,仍须进一步衡酌与行为人相关之一般情状,以判断被告是否有再犯类似最严重犯罪的高度危险,且无更生教化、再社会化的可能,致须采取宣告死刑这种永久隔离的最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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