鲨鱼资产及总经理等3人被警示

中新经纬6月27日电 鲨鱼资产管理(珠海)有限公司(下称鲨鱼资产)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余启民,公司员工宋政会,公司合规风控负责人李曦翔收警示函。

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网站披露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鲨鱼资产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期间,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是未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二是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个人募集资金,为投资者提供多人拼凑等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的便利;三是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存在夸大、片面宣传私募基金的情形,使用可能导致投资者不能准确认识私募基金风险的表述。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提到,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以下简称《私募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九项,《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

广东证监局根据《私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鲨鱼资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广东证监局称,余启民作为鲨鱼资产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私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余启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广东证监局表示,经查,宋政会作为鲨鱼资产从业人员期间,为投资者提供多人拼凑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的便利,不符合《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的规定。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另外,李曦翔作为鲨鱼资产合规风控负责人期间,从事公司投资交易业务,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鲨鱼资产2017年7月27日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