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兵」躲加拿大22年 拖过除役年龄!42岁男法办下场出炉
为了「闪兵」躲加拿大22年,拖过36岁除役年龄才回台,42岁男子遭判刑6月,可易科罚金。(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42岁男子阿国(化名)在2002年出境赴加拿大后,意图避免征兵处理而逾期未归,区公所在36岁除役年龄前发函催告,要求阿国6个月内返国履行兵役义务,并在公所公告栏公示送达,另外也邮寄征集令送达其住处,并由其母亲签收,之后更2度送达征集令,由其兄嫂签收,但阿国仍未返国,案经市府民政局函送侦办。
法院审理,法官认,阿国所为,犯妨害兵役治罪条例第4条第8款之妨害征集罪。法官审酌,阿国明知役龄男子,皆有依法服兵役之义务,先已就学之名申请核准出境后,届期竟滞留国外不归。
阿国未如期返国接受常备兵现役之征集,经兵役行政单位催告,仍置之不理,逃避作为国民之义务,妨害国家对于兵役事务之有效管理,且破坏国家对于征兵制度执行之公平性,所为实有不该。
法官考量,阿国虽犯后坦承犯行,态度尚可,且无犯罪的前科纪录,素行尚称良好,但依阿国当时之年龄、体位,所应服常备兵役之年限非短,阿国直到除役年龄后才返国,形同免服兵役,所造成对兵役制度之伤害,及征兵制度执行之公平性甚钜,实不宜量处过轻刑度。
法官审酌,阿国显无不能返国服役的正当情事,动机实属可议,法治观念偏差,难认是因一时失虑而犯刑罚,综合考量充实国家兵力动员能量、维持征兵制度运行顺畅及兵役有效管理之公共利益,杜绝役男「即使出境,祇要完成支付一定金额等缓刑条件,即可免除宪法上期间非短之服兵役义务、脱免妨害兵役刑事责任」之错误认知。
法官认,阿国虽然是初犯,但其已逾除役年龄才返国,已无再补行服兵役,借以弥补过错之机会,阿国仍应因其行为接受相当之惩罚,不宜给予缓刑。 日前依法宣判,处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罚金(合计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