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远中经济合作社被指拒开成员大会,律师: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

日前,以“经济合作社成员权益保护”为主题的沙龙活动在北京市泽亨律师事务所举办,多位深耕不同领域的教授与律师围绕经济合作社成员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集体资产监管体制、及如何保护集体资产不流失等议题,在现场分享了各自的观点。

参加本次沙龙的嘉宾还包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北京存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胡胜利;前最高检检察官、北京合弘威宇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魏景峰;北京市律协行政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京哲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行政业务部主任张天增;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冤案疑案研究中心主任张春雨。此外,多家媒体记者也受邀参会。

值得一提的是,两名从上海赶来旁听的集体经济合作社成员也在现场讲述了她们的遭遇和困惑。作为案例,从2020年开始,上海市华泾镇远中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远中经济合作社”)多名成员,曾向华泾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远中经济合作社主要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背法定程序,低价折股转卖致集体资产流失”的问题。

此外,上述反映的成员还表示,其所在的远中经济合作社从2020年9月26日成立至今从未召开过成员大会,只是每年召开36名成员组成的成员代表会议,即使他们已经获得了合作社全部成员的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同意,多次联名向远中经济合作社申请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但都被对方以“合作社不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范畴”为由拒绝。

针对远中经济合作社成立至今从未召开过成员大会,及上华泾镇相关部门认为远中经济合作社系按照《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形,魏景峰律师认为,华泾镇政府回复是错误的,远中经济合作社应是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范畴。

魏景峰律师表示,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其中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规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虽然法律也规定了可以由成员代表大会行使成员大会的职权,但是按照规定,成员代表的人数最少为五十一人。华泾镇远中经济合作社成员有2000多人,但是成员代表只有36人,显然违反了上述最低人数的规定。

魏景峰律师认为,最低人数规定是硬性规定,立法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全体成员的权利。代表的人数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人数要求时,会造成代表的职权过于集中,不利保护全部社员的权利,即这36名代表或不能代表全体成员的权利。而且《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法律,属于上位法,任何违反上位法的下位法,如部门性规章也好,地方法规也好,均不得与上位法作出矛盾或者冲突的规定,否则没有效力。如果有证据证实36名代表根本不能代表社员的利益的话,在这种情况下,是应当召开而非或者召开全员大会,这样才会真正保护全体社员的权利。

面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出的如何保障知情权的问题,张天增律师解答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知情权是成员所享有的知悉、获取成员自身利益和集体共同利益相关事项的重要权利,是保障其成员权行使的一项基础性、保障性权利,其范围应当包括财务知情和事务知情。

张天增律师表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往往是矛盾的,在日常生活中,集体经济组织侵犯成员权利的情况往往发生,那么成员就要积极行使成员权,通过查阅、质询、建议、监督等途径实现成员的知情权,但在实践中往往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阻挠,在此种情况下,成员权利往往无法得到保障,那么就应当采用新闻媒体监督、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成员的权利。

在张天增律师看来,华泾镇远中经济合作社系按照《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经十分之一以上的成员或者理事会、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之规定,超过十分之一的成员提议就应当召开成员大会,现约三分之一的成员要求召开成员大会,符合《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远中经济合作社拒绝召开成员大会是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作为律师,他建议成员或继续向市、区和乡镇农村管理机构反应,以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

(来源:中国企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