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大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因离婚、法人终止等分配股份在新规施行前完成股份过户的 适用过户时相关减持规定

财联社5月24日电,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适用于主板、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具体如下:

一、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分配股份,在《指引》施行前完成股份过户的,适用股份过户时本所相关减持规定;在《指引》施行后完成股份过户的,适用《指引》规定。

二、上市公司股东因股票质押、融资融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违约处置等减持股份,相关股份在《指引》施行前完成质押登记或者成为融资融券业务担保物的,适用当时本所关于上市公司破发破净分红不达标的减持规定;在《指引》施行后完成质押登记或者成为融资融券业务担保物的,适用《指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