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长要求「充电」躺大腿休息 女录音员遭暗示录性作品

阿德于某日在桃园的录音室内,以很累、须「充电」休息为由,要求小美让他躺在大腿上。(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桃园一名女子小美(化名)是成人录音社团的成员,她指控社长阿德(化名)对她性骚扰,提告要求损害赔偿30万,经法院判决,阿德需赔偿101,970元。可上诉。

小美主张,她与阿德都是录音社团的成员,该社团以录制成人音讯作品为主业。阿德于某日在桃园的录音室内,以很累、须「充电」休息为由,要求让他躺在她的大腿上,尽管她起初拒绝,但在阿德的持续要求下,她感到极大压力,最终妥协让阿德躺约10至15分钟。

此后,阿德又在110年12月24日向小美传送讯息,「我真的想要的话,确实可以花钱要你录任何东西」、「但『特地』为我录的内容,对我来说比较珍贵,这是钱买不到的」、「听着这种内容,我应该可以安稳的睡上一觉」,暗示其想要录制带有色情内容的音讯,进一步加深了小美的恐惧感。

小美指出,这些行为已违反性骚扰防治法,并于111年12月向警方提出申诉,桃园市警察局最终认定事件成立。由于阿德的行为,小美被诊断为忧郁症及创伤后压力症,并要求赔偿医疗费用及精神慰抚金,共计301,970元。

然而,阿德否认所有指控,声称小美自愿让他躺在她的大腿上,并且对话内容并无暗示性意味。他指出,两人同为社团的配音员,彼此的关系不应被解读为性骚扰。

法官审酌,小美主张其因阿德性骚扰行为,经诊断为忧郁症发作、创伤后压力症、慢性及身体化症,支出医疗费用1,970元等节,业据提出心晴诊所诊断证明书、门诊收据在卷可稽,堪信为真,应予准许。考量阿德的行为已构成性骚扰,且已损害小美的人格尊严,兼衡两造之智识程度、工作情况、经济状况等一切情状,认小美请求阿德赔偿精神慰抚金以100,000元为适当,应予准许。因此阿德需赔偿101,970元。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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