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你我!河南这一管理新规8月1日施行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会签等不能代替合法性审查;社会公开发布,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
近日,河南省政府公布《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将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哪些文件适用?
什么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办法》中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此次施行的《办法》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各个管理环节均作了详细规定。
如哪些单位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明确提出,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部门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履行哪些程序?《办法》指出,评估论证;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如因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经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除合法性审查和向社会公开发布外,其他程序可以简化。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
应当广泛征求意见
《办法》明确,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广泛征求意见。
起草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起草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意见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听证。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起草单位应当将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通过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15日;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征求意见、会签等
不能代替合法性审查
《办法》还指出,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提交制定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制定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按照《河南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219号)执行。
向社会公开发布
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
根据《办法》,制定机关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通过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向社会公开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此外,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解读。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需要制定配套制度的,配套制度应当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步起草、同步实施。
行政规范性文件
每隔2年清理一次
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多长?
《办法》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冠以“暂行”“试行”或者涉及的内容属于阶段性工作的,应当载明有效期。有效期届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另外,行政规范性文件每隔2年清理一次,如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调整对象已不存在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其他应当及时清理的情形,制定机关应当及时清理。
经清理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清理决定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修改。
来 源: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樊雪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