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侵吞中影3.7亿」蔡正元不服羁押抗告 高院今驳回
▲蔡正元不服羁押提抗告,高院今驳回。(图/资料照/记者杨佩琪摄)
国民党前政策会执行长蔡正元因担任中影董事长期间,涉嫌侵占、掏空3.7亿元,日前遭台北地方法院以涉犯业务侵占、背信等罪,有串证逃亡之虞,裁定羁押禁见。事后,蔡正元不服提起抗告,高等法院审理后,今认为原裁定并无违法或不当,被告之抗告为无理由,应予以驳回,本案不得再抗告。
裁定指出,被告蔡正元虽否认犯行,但根据检察官提出之侦查卷内证据资料,足认被告涉犯刑法第342条背信罪、第336条第2项业务侵占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蔡正元涉业务侵占之金额高达新台币数亿元,部分款项流向未明,况且有流向蔡正元所设之香港帐户的情况,而蔡前因法院判决应返还中影公司1亿7千余万元,经强制执行中,已积欠甚多债务,依其陈述其名下亦无资产,仅有通告费用收入,足认被告有逃亡之虞。
另外,裁定提及,依卷内资料显示,本件资金流向经查核后,多以现金提款、存款方式制造断点,以隐匿金流增加追缉之难度,已有隐匿犯罪事证情况,又本案阿波罗公司96、97年度帐册于被告住处扣得,其余部分并未扣得,被告亦称与之无关,非由被告管领,审酌前开帐册关系本案阿波罗公司各款项进出名目及用途,足认被告有湮灭此部分证据之虞,且同案被告、证人多为被告之亲属,足认被告与其有勾串共犯之虞。
合议庭认为,审酌国家刑事司法权之有效行使、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之维护、被告所犯金额极巨等情,经衡酌羁押对被告人身自由之限制,认如对被告采其他较轻微之强制处分手段,并不足以担保本案后续侦查、审判等程序之顺利进行,原审因认被告有羁押之必要,应予羁押,并禁止接见通信,并无违反比例原则或恣意裁量之违误,因此被告之抗告为无理由,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