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年资处理条例判合宪 救国团:转型正义蒙尘

图为救国团去年10月30日在凯道举办「公义、自由、和平、救国」大游行,向党产会违法滥权处分救国团表达抗议。(本报资料照)

《宪法》法庭今(17)日宣判,社团年资处理条例「合宪」。救国团以声明表达遗憾,并表示大法官判决是「以今非古的转型正义」,致使台湾转型正义蒙尘,主张救国团隶属于国防部期间,所执行的是行政任务,年资理应可并计。

〈公职人员年资并社团专职人员年资计发退离给与处理条例〉(社团年资处理条例)于民国106年5月10日公布实施,追讨救国团等社团年资并入公职年资溢领等退离给予。

前监察委员黄肇珩、救国团等代表陆续提起行政诉讼,部分法官认为违宪,声请释宪。宪法法庭今(17)日做出〈112年宪判字第3号判决〉,认定社团年资处理条例「合宪」。

救国团回应,行政院颁布训令将救国团隶属于国防部期间,属政府所设的行政机构,此为最高法院、内政部及党产会所确认,绝无疑义。

救国团提到,该时期就人事任用等方面,以及救国团内部各级干部之军事编阶、团务委员由国防部制定、聘任。同时考试院于民国44年办理的特种考试,亦有分发60名及格人员至救国团任职。当时救国团组织目的是团结全国青年、培养爱国精神、反共抗俄,达成复国任务,工作目标为从事社会服务、协助文化宣传、推行政令、发动劳军、从军及总动员运动,从事实施学校军训、青年战斗训练等业务,均属公行政任务,年资当然可以并计。

救国团指出,于年资并计案中,本身未曾享有任何权利或财产上利益,惟该条例却课予救国团「返还」且「连带返还」义务,使未享有退休金权利者,负担莫名义务,两者间毫无「负担缴还义务」之合理联结,显然违反不当联结禁止原则,更系无故不当侵害救国团之财产权,而与《宪法》第15条保障人民财产权意旨不符。该条例变更已核定之退职年资,有违法律不溯既往原则,严重影响法律安定性。

救国团援引捷克共和国总统瓦茨拉夫•哈维尔在个人文集《无权者的权力》中论及,意识形态是为权力的存在制造借口。换言之,权力是为意识形态服务的,民进党政府在权力行使过程中,自己不知不觉变成了独裁者,而做出了许多「以今非古」的行为,致使台湾转型正义蒙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