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分证到底为谁存在
针对内政部推动国民身分证强制换发为数位国民身分证的政策,民间司改会等社会团体已宣布将提起集体行政诉讼,捍卫人民应有的资讯自主及隐私权,禁止内政部强制旧式身分证失效。
台湾前一次因身分证而引起宪法争议是在15年前。2005年内政部原定7月1日全民(14岁以下除外)按捺指纹换发身分证;主张《户籍法》相关规定违宪,出面声请释宪的是立法院民进党党团。领衔者是赖清德委员,全程大力参与其事的是蔡英文立委,对手是内政部,当时的部长是苏嘉全部长。
大法官为此做成两则宪法解释。先是做成暂时处分(释599),《户籍法》关于按捺指纹始得请领或换发国民身分证的规定,立即暂停适用;继则做成宪法解释(释603),宣告《户籍法》相关规定违宪,因为该法没有规定强制按捺并录存指纹作为核发身分证的条件,「其目的为何」,侵害资讯隐私权,即日不再适用,实质上阻止了政府强制建立全体国民指纹资料库的计划。
事隔15年,场景变换。内政部现在推出的是数位国民身分证,要求全民领取换发身分证,由全民输入资料,进入全体国民的身分资料库。问题又来了,这事合宪吗?当年提出指纹释宪案的要角们,今天还会一本初衷地加以反对吗?
大法官当年提出的基本问题,仍然是个关键。要求换发数位身分证而建立全民数位身分资料库的目的是什么呢?
身分证,就是用来证明身分的。身为国民,是权利,不是义务;是主人,不是服役者。领取身分证是权利,不是义务。
一个人可以有各种证明自己身分的方式,没有只能使用一种方式证明自己是国民的义务。有了国民身分证是方便国民证明自己,是国民的权利,不是国民的义务。
《户籍法》规定「身分证用以辨识个人身分」,「辨识」2字是从政府的本位立场说话,如果为了政府辨识的便利而强制国民随身携带身分证,那就是反客为主了。为了方便政府识别国民之用,领取身分证不但成了国民义务,还是政府说换领就必须换领,想建个国民数据身分资料库的时候,国民就必须配合,如不肯换,旧证就失效;想要投票,就必须进入国民数据身分资料库的系统之中才成!是义务,就没有选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