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回避遭驳 中天向政院提覆决
针对中天电视要求NCC委员林丽云(左)及王维菁回避主持换照听证会,NCC驳回后,中天已向行政院提出覆决,捍卫权益。(本报资料照片)
中天电视及神旺投资公司认为,主持10月26日听证程序的NCC委员王维菁、林丽云,过去对中天有仇恨、伤害等言论,曾向NCC申请回避都遭驳回,中天、神旺公司依《行政程序法》规定,昨向行政院递状提出覆决。
中天电视表示,林丽云曾批评旺旺集团董事长蔡衍明不适格经营媒体,她与王维菁都曾藉开设所谓「联合课程」,共同发表「反旺中」的言论,林、王确实曾对中天电视有仇恨、伤害、发表对立性言论等具体言行。依行政程序法规定,她们当然应立即回避,并且不得参与日后关于本案的相关决定程序。
神旺公司表示,他们就中天新闻台换照听证程序,是以利害关系人身分参与,就是行政程序法的当事人,依法有权申请听证主持人王维菁、林丽云回避,NCC却以公函处分不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于法不合。
另据媒体披露,王维菁、林丽云主动自认她们有偏颇之虞,也向NCC请求回避,不料,NCC不按实质程序公平原则,依法作成命两人回避决定,却驳回中天电视的回避申请,对神旺公司的申请则以非当事人驳回。
中天及神旺认为,NCC显然纵容偏颇的王维菁、林丽云担任听证主持人,该听证程序违反实质公平正义,已无丝毫公平、公正可得期待,中天电视公司及员工的新闻媒体及言论自由、阅听者权益,及宪法保障的基本权等已荡然无存。
由于行政程序法规定,申请公务员回避被驳回后,不服行政机关的驳回决定者,得在5天内提请上级机关覆决,而非迳行提行政诉讼,中天及神旺因此依正当程序要求,请NCC转呈行政院覆决,关于回避的申请案,也同时向行政院递状,对回避申请案提请覆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