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所得税协定 避重复课税

为营造外资来台投资环境并强化国际竞争力,我国已和34个国家与地区签署全面性所得税协定,另目前还有台韩协定尚未生效,未来韩国加入后即为35国。

所谓所得税协定为双方国企业与个人在对方国当地有所得时,只要事先申请即可「先缴后退」减免所得税负担,而实际扣缴率,则按照双方协定。

在现行34个所得税协定国之中,如印尼、法国、英国、奥地利、比利时、日本、丹麦、甘比亚、吉里巴斯等,双边协定股利、利息与权利金皆为10%扣缴率。其他国则个别订定或设定特别产业类税率,例如台商不动产投资公司在德国获配股利、德不动产企业在台股利,其扣缴率为15%以下。

台湾企业、个人若事先提出申请适用所得税协定,在当地的三大类收入适用双边协定的扣缴税率,回台再针对台版税制缴完剩下税负,由于台湾税负相对国际普遍较轻,多半可达到节税效果。

以股利来说,台商企业在法国当地投资股票取得的股利,依照当地税制,针对非法国居住者为课征25%股利税率,台商每拿到100万元法国股利需要缴25万元税负,回台依凭证抵税,可以免缴该部分营所税。

但台商企业若申请适用所得税协定,在当地适用10%税率,先缴10万元。另依照我国所得税法规定,台企海外投资收益需并入营所税课税适用20%营所税率,另依凭证扣抵,因此台企在台申报营所税时,仅需将法国股利所得剩下10%营所税(10万元)缴完即可,等于实质税负为20万元,比起未适用协定的25万元省下5万元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