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法院的判决,意味着华彬赢了红牛官司吗?
12月29日晚,华彬集团实际控制的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北京红牛)宣称已收到法院判决书,法院一审确认了1995年11月10日合资四方签订的《协议书》第一条约定有效,但没有对“50年协议”条款有效的认定,更不意味着“协议书”整体可以实施,所以北京红牛在大肆宣扬判决内容上偷换概念,试图将法院判决定义为“北京红牛享有红牛饮料的独家经营权”,试图通过单一条款的判决影响公众对于整体案件的认知。北京红牛声明系故意断章取义,旨在混淆视听、误导公众。
尊重真实判决内容,法律面前公众不可被误导!
首先需要被澄清的是,基层法院进行一审判决后,若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持有异议则可依法向上级法院进行上诉,一审判决在上诉期间不发生法律效力,且不能被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为终审的判决、裁定。基于红牛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为该基层法院所作出的一审判决,因此该判决尚未生效。
风口浪尖上的“50年协议”,并未判定为“有效”
天丝集团与华彬集团长达六年之久的诉讼纷争中,“50年协议”一直被视为案情走向的关键所在。日前,华彬集团通过声明表示“判决认定了中国红牛自1995年始享有在中国境内独家经营红牛饮料50年的合法性”,然而事实真的如此吗?
基于华彬集团所发声明,深圳前海一案的一审判决中所涉及的具体条款为:“甲、乙、丙、丁四方一致同意,只有丙方有权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红牛饮料,甲方、乙方在没有得到丙方和丁方书面同意或许可之前均不得在中国境内生产或承包给其他公司生产或销售红牛饮料系列产品。丙方和丁方在未得到甲方和乙方书面同意或许可之前,均不得在中国境内生产或承包给其它公司生产或销售红牛饮料同类产品”。
由此可见,法院判定的条款中并无任何对“50年”条款有效的认定,更不意味着“协议书”整体可以实施,因此华彬集团的声明内容并非判决的内容,倒有几分故意断章取义,混淆视听之嫌。
判决背后的“商标授权”和“经营期限”
旷日持久的天丝、华彬之战,曾在2020年迎来重大转机。2020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于就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与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红牛系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合资公司上诉,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1月25日做出的一审判决,并明确“红牛系列商标”权权属归天丝集团。泰国天丝与合资公司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已于2016年10月6日到期,然而到期后合资公司仍然在非法使用红牛系列商标生产、销售红牛产品,实则是造成对天丝集团红牛系列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另一方面,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生效裁决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北京红牛的经营期限已于2018年9月29日到期。尽管北京红牛已停止营业多年,目前市面上的“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是由华彬集团生产销售。
深圳前海法院的判决,并无法改变北京红牛的红牛商标授权期满和经营期限届满的事实。何况,它还是一审未生效判决。
退一步来看,本案诉讼流程也并非合规
目前,深圳前海法院合同纷争一案是由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所发起的诉讼;然而,据了解,《50年协议》涉及四方主体,其中包括中食公司、中浩公司、中泰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从未登记注册过的公司)以及天丝公司,由此可见协议的当事主体实则并未包含此案原告;据法律界专业人士的观点,非《50年协议》当事方是无权针对《50年协议》提起诉讼的。
“50”还是“20”?需追本溯源
追溯历史,天丝集团创始人许书标先生,于上世纪70年代在泰国研发并创立了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产品,至上世纪90年代初期,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已经成为世界知名功能性饮料,在世界范围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声誉。上世纪90年代初,红牛产品进入中国市场,与现华彬集团严彬先生开展合作,并由其介绍投资方成立合资公司,红牛产品的配方和相关商标均来自天丝集团的授权。通过严彬的运作,华彬集团后成为合资公司的股东并一直实际控制合资公司经营。
据悉,1998 年 8 月 31 日,天丝集团与泰国华彬等投资方签订了《98 年合资合同》,其中第三十九条约定,合资公司的期限为二十年;第五十五条约定,该合同经签订后,合资各方的一切协议、备忘录、函电等如与该合同不符,均以该合同为准。《98 年合资合同》系各方最终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法律效力高于在先形成的任何其他文件。所谓“协议书”并非各方正式签订的有效协议文件,且已先后被1995年11月10日签订的《95年合资合同》及《98 年合资合同》所取代。因此50年还是20年?历史的真相告诉我们答案在后者。
持续了6年之久的红牛之战如今看似已发展至白热阶段,然而无论身处怎么样的风暴中心,品牌都要坚守法律道德准则,在真正有效的法律结果生效前,品牌应谨慎措辞,用断章取义、混淆视听来误导公众是不能被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