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医股》晟德一审胜诉,将要求东洋完成受托开发学名药PLGA
晟德表示,对此判决结果深感欣慰,Risperidone PLGA为晟德出资委托东洋开发的产品,双方签订委任开发协议之议约、签约及履约过程完全合法。感谢法院维护晟德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大众对晟德的信任与支持,未来晟德也会持续专注于本业经营并为股东、员工及社会创造更大价值。
晟德表示,公司在民国99年8月17日出资2000万元委托东洋开发Risperidone PLGA长效冻干粉针剂型药物(Risperidone为专利到期精神分裂症药物,PLGA为包覆Risperidone的14天长效微球冻干粉针)。双方签订委任开发协议,约定产品权利为晟德所有。
据委托费付款方式分6阶段支付,晟德分别在99年9月8日支付签约款200万元;在100年4月14日支付第一期款300万元;在102年10月23日支付第二期款400万元;在103年1月2日支付第三期款350万元;以上四笔合计1250万元跨越5个年度。但自103年至今,东洋公司应完成的其余第四期完成1,000针报批用量产规格制造并交付阶段性研发报告,以及最终期完成技术移转等进度及报告,却仍付之阙如。
晟德认为,中枢神经科药品原本就是公司产品布局一环,Risperidone学名药PLGA是其中之一。为了扩及全球市场,在民国99年即出资2,000万元委托东洋开发Risperidone学名药PLGA,双方签订委托开发合约,约定产品权利为晟德所有,同意东洋得分享美国市场权利。签约后,晟德即依据东洋研发工作进度付款。然,签约履行5年余,东洋竟屡屡对外宣称学名药Risperidone PLGA为其公司旗下产品,并再三否认委任开发协议效力,且研发进度也不断迟延,自民国99年至今仍未有成果。为保护公司利益与投资人权益,晟德在民国105年7月1日提起诉讼,诉请法院确认上开委托开发合约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