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论广场》函释台独无法改变事实(沈迺训)

陆委会指《国家赔偿法》对于中国大陆人民请求国家赔偿,无明文规定。图为陆委会副主委兼发言人詹志宏。(本报资料照片)

一名钱姓大陆男子多年前来台骑自行车环岛意外遭路灯电死,家属跨海提告后获得463万国赔。陆籍人士可依《国家赔偿法》获赔,如此首例不免引发关注;尤其法院判决指大陆地区人民也是中华民国人民的法理解释,正面挑战执政党对于两岸关系的定位,可谓是严重打脸。对此,政院紧急下令有关大陆地区人民为中华民国人民等函释停止适用。陆委会则急忙表示法官函询本案适用《国家赔偿法》一节恐有误会,其函复法院内容从未指称中国大陆人民是中华民国国民。

然而陆委会完全没有误会法院的意思,反而是带头引导法院玩文字游戏。原因在于,法院函询陆委会时明确提问,究竟该案陆籍人士应适用《国家赔偿法》,抑或依《国家赔偿法》第15条之外国人规定。陆委会的函复为「《国家赔偿法》对于中国人陆地区人民是否适用,并无明文规定,但基于人权保障及人道理念,应适用《国家赔偿法》」。

陆委会函复的重点为陆委会肯认依法陆籍人士为中华民国大陆地区人民,因此适用国赔法,而非将陆籍人士认定为外国人,进而改用《国家赔偿法》第15条外国人国赔之规定。因此现在陆委会在新闻稿推称中国大陆人民得否依15条国与国之间「平等互惠原则」之精神申请国赔,完全是有意误导国人视听与欺瞒上级。务必注意到,陆委会新闻稿否认的是中国大陆人民是中华民国「国民」,并非用「人民」,因此陆委会完全没有否认陆籍人士为中华民国大陆地区人民的法理事实,只是转而在国民与人民的身分认定上进行文字游戏。

行政院搬出《国籍法》、《入出国及移民法》解释关于国籍、国民两词的法律定义,借此主张陆籍人士非中华民国国民。然而即便上两法为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但两特别法规范的对象本就不是针对陆籍人士,而后者也仅是为作出国管理、规范移民事务而在业务范围定义「国民」。

事实上,行政机关函释对法院判决没有拘束力,政院却大动作停止适用「大陆地区人民亦为中华民国人民」解释函令,其用心不可能得到成果。因为政院自己也说,往后凡涉及中国大陆人民的权利义务,应以法律,或法律明确授权的命令明定。而《宪法》与《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正是涉及中国大陆人民的权利义务事项的根本母法,丝毫不容《国籍法》、《入出国及移民法》进行逆向解释。政院说法骗骗外行人,足矣,但实际上就算函释台独,也无法改变大陆人是我人民的事实。

(作者为自由撰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