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论广场》京华城案的被告人权(黄丙喜)
司法院外观(中时资料照片)
「被告人权」是联合国《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的基本人权,在检调「强制处分」办案中却常因人而异,忽略它也是「司法人权」的核心。
京华城案的侦办过程正可进行「被告人权」的反思。被台北地检署收押的威京集团主席沈庆京,32天内3次戒护送医,如果他突然在看守所挂了,究竟会因被告人权而掀起波澜?或是船过水无痕?就算沈庆京的形象有争议,检调也不能忽略《刑法》「无罪推定」下的被告人权。
司法人权是民主政治的核心价值。美国《独立宣言》揭示:人人生来平等,造物主赋予人们不可剥夺的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和对幸福的追求。而民主政治的真谛则是敢于争取、维护权利的人才会拥有权利,不会不请自来。
刑事被告依法有那些权利呢?根据《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刑事妥速审判法》,为保障刑事被告获得公正侦查及审判而享有的权利,主要有获知被指控内容、获得辩护人律师等协助、缄默权、享有公平地进行交叉询问机会、提出证据及声请调查证据、享受平等法律保护、获得快速审判、获得公开审判、侦查秘密之维护、适用无罪推定原则、罪刑法定主义、获得正确判决之不服上诉权、再审、非常上诉等权利。京华城容积奖励是否为弊案,仍待司法判定,大众不必过早认定。
再来,遵照《刑法》的「无罪推定」,京华城案还有哪些被告人权被忽视了呢?看守所和监狱本来就不同。看守所关的是刑事被告,他们是配合侦查的嫌疑人,不是已被判刑的受刑人,所以才不被关在监狱。我们如果搞不清楚被告和罪犯的差异,不敢挺身替嫌疑人争取应有的基本人权,等于放任检调单位恣意搜索、动辄押人取供等强制处分,也无异坐视司法机构错把看守所当监狱。今天受害的是他,明天遭殃的可能就是你我。
「最简单的真理经常遭到最严苛的驳斥。」美国废奴主义领导人道格拉斯说:「现实是,它获得认可的过程又很漫长。」对于沈庆京3度戒护就医,司法界人士建议沈的律师团应可疾呼看守所非监狱,被告也非罪犯,并强烈诉诸普世认可的被告人权。
司法不能缺乏人性,更不能双标。国内可见应该在监服刑的受刑人,因为身分特殊,获得保外就医,四处趴趴走,还可以主持电台节目。而配合调查的被告,是受无罪推定保护的嫌疑人,反而被当罪犯对待;何况,限定住居、电子监控和监听监视科技足以防止被告串供,要提审被告也可在宅随传随到,检调岂可忽略强制处分是不可恣意的非常态。
「依法治理」(rule of law)的法治跟「以法治理」(rule by law)的人治,一字之差,却是民主政府之公平、公正和公开执法与独裁政府之选择性、双标办案的截然不同。我们不能自扫门前雪了!(作者为国家公益发展协进会荣誉理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