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论广场》谁的命优先 司法说了算?(廖元豪)
民众聚集在美国最高法院外,抗议推翻保障堕胎权的「罗诉韦德案」。(图/美联社)
不意外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多布斯案」推翻了1973年「罗诉韦德案」所揭示的「堕胎权」。「支持选择」(pro-choice)的自由派及女权运动者愤怒伤心,而「支持生命」(pro-life)的传统价值保守派则认为是迟来的正义。美国社会的分裂与冲突因为「多布斯案」而再度引爆,而且司法的政治性也成为公众检讨的议题。
其实「堕胎是否合法化」在许多国家都是个敏感的问题。毕竟它涉及了「女性身体自主权」以及「胎儿生命」的拉锯。但这个议题即使在重视个人自主的欧美各国也渐渐达成了某种妥协,只有在美国,一直都是无法化解的冲突点。这与美国社会的多元冲突文化固然有关,同时也是「罗诉韦德案」的粗糙论述造成的。
在「罗诉韦德案」之前,美国大约有30个州禁止堕胎,其他的州则是有条件允许堕胎。女性的身体自主与生育选择,鲜少受到重视。而女性(母亲)在生养子女上的负担、代价、辛劳,远远高过男性却没被当作一回事。1973年的「罗诉韦德案」打破了这个局面,将堕胎这个以往被认为不道德的行为,一下转变成宪法保障的神圣权利。依大法官见解,在怀孕的前28周(前2/3阶段),堕胎基本上都是怀孕妇女的自由选择,政府不得限制。这的确让更多女性免于「被迫承担母职」,而能拥有更平等更自由的生涯规画。
然而,从事后之明来看,「罗诉韦德案」在法律论理上有明显的瑕疵。一方面,宪法并未规定「堕胎权」,大法官对于如何导出这个权利,判决书里语焉不详。另一方面,该案直接否定了28周前的胎儿是「人」或值得保护的「生命」,因此,法院的判决意见书给人一种感觉:既然胎儿不是人也不是生命,而女性又有身体自主权,那胎儿就只是怀孕女性身体的一部分,自然可以「自由处分」!
对许多人来说,「胎儿非人」是非常违反常理,而且很冒犯的。加上共和党趁火打劫,用类似懒人包的说法扭曲「罗诉韦德案」的论理(例如,宣称法院把胎儿当成该被割除的肿瘤),许多在乎胎儿「生命」价值的庶民百姓,就与宗教界、传统保守派,以及共和党人士结合成了「支持生命」的阵营。举着道德与「保护生命」的大旗,掀起了一场50年的文化战争。而「支持选择」的一方,满口女性自主权,却似乎把胎儿当成随时可以牺牲的客体;「支持生命」的一方,则将女性不得已之人工流产比拟成杀婴甚至杀人,丝毫不予体谅。这场战争,就在彼此指摘,相互敌视的情况下,延续至今。
「宪法保障堕胎权」并不是普世价值,所以不该绝对化。即使美国的自由派法界人士也对「罗诉韦德案」语焉不详却又范围极广的论理多所批评。而与其他国家相比,德国联邦宪法法院采取了与美国「罗诉韦德案」完全相反的见解。德国法院认为胎儿当然是人,因此怀孕妇女有义务正常分娩,而国家有义务保护胎儿,甚至该以刑罚制裁堕胎妇女!加拿大最高法院也曾判决该国的堕胎罪违宪。可是加拿大法院在承认女性自主权之际,也同样承认胎儿应该受保护。因此立法者在适度考量女性处境(例如,继续怀孕会伤害健康)之后,可以改用其他法律规范。欧洲各国都渐渐地对堕胎采取比较开放的态度,然而都是透过立法妥协,而鲜少由法院在宪法规定不明的情况下一槌定音!
堕胎,如同许多社会价值的议题,需要对话与妥协。但美国把它搞成了有你无我,不共戴天的绝对斗争。这其实往往是以司法裁判来解决社会重大争议的危险—如果在立法院,大家拉锯妥协很正常;但若由自命司法积极主义、勇于任事的大法官来裁判,就可能过度强调一方,而让输的一方感到被贬抑。毕竟民主政治就是「权威性的价值分配」,结果这么重要的价值冲突,没有透过民主程序来政治解决,而是交给高高在上,身居云端的大法官来裁决。这种类似「神谕」的伟大使命(要界定胎儿是否为「人」,这不就已经进入宗教与哲学层次了?),非有高度的法学素养以及「司法政治」的眼光,无法做好。一不小心,更可能把司法搞得极度政治化,破坏了司法公信力。
有鉴于此,我们当以美国「罗诉韦德案」从生到死的这50年为鉴。司法在重大公共价值议题上宜把持分寸,在宪法规定不明的时候,尽量交由民主程序作最终决定。而政治部门与人民也该学会对话、妥协,而不是动辄喊着高远的道德口号对决。网路时代的价值对立冲突往往更严重,台湾的司法、政治都不要重蹈美国覆辙才是。(作者为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