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论广场》要救司法就得让司法「放手」(廖元豪)
近日来,「司法官过劳」的问题引起注目。士林地院法官李昭然坠楼身亡,引发全国法官发起「白花运动」,在法院门口献花留言。(图/报系资料照)
近日来,「司法官过劳」的问题引起注目。有鉴于过劳不仅有害司法人员的身心健康,更会严重降低办案品质,立法院也召开公听会搜集各方意见,期能提出解决之道。
司法人员这么累,最直接的原因就是案件太多。但,为什么案件这么多?因为台湾司法太方便、廉价。古人说「讼则凶」,但是在台湾反而「讼则吉」:只要去「告」,司法(检察官、法官)就不能轻易退件。即使是不受理的决定,往往也要「审」一趟。提告的成本很低,又有司法官帮你查案问案,何乐不为?
案件太多怎么办?本文建议要让司法「放手」:一方面遵行「大案大办,小案小办」的原则,用简易程序和格式处理较简单的事件;另一方面是更根本地把许多案件,实质上交由「其他」领域或机制来处理。这样可以避免司法官成天埋在卷宗与琐碎事实之中,而能够把宝贵的时间、精力,花在需要脑力来处理的案件。
第一步就是让检察官的「不起诉」,以及「显无理由或恶意诉讼而驳回其诉」的决定,能够以更简单的方式为之:格式上可用例稿撰写,且再议、抗告、上诉都以维持原决定为原则,那就可以先筛掉许多无实益的案件。我们太怕被人说「吃案」,所以无聊荒谬琐碎的案子也得跑程序传证人作调查,连「不起诉」也得写落落长理由并等着被再议。显无理由的案件还是可能进入审判程序,然后法官就得写附理由的判决书。「显无理由」的案子却要花力气调查半天,甚至写个「有理由」的处分书或判决,岂不荒谬?
美国的检察官「不起诉」根本不用写书状;德国的不起诉由于没有实质确定力,也只须表明中止侦查即可。而美国民事司法程序的「即决裁判」(summary judgment)或各种程序驳回,也多是一行或一段文字就结束了。这就可以挡住众多无谓的案件。
不要以为这个制度很奇怪。我们的宪法法庭就是这样「不受理」案子的。大法官不受理声请案的「裁定」,要嘛用千篇一律的例稿,要嘛简单指摘声请人「未具体指明」何处违宪,就决议不受理。反正这种裁定不得抗告,所以宪法法庭成立以来作了42个判决,却有超过5千个程序裁定(多半都是不受理),省下了多少力气来作实体裁判?如果大法官能做,检察官与普通法院法官为何不能?
第二步要做的,就是让律师与社会各组织、各领域来实质解决司法案件。也就是说,形式上有司法诉讼,可是实质上是其他人说了算,法官只担任形式审查的功能。
参考美国的联邦民事诉讼经验,在开庭审判的仅有3%。审判前的调查、取证,几乎全盘由双方律师处理,而无须由法院开庭来办。而在刑事诉讼,九成案件是经由罪刑协商处理,所以鲜少进入繁琐的审判程序。这就是把案件交给「双方律师(检察官)」处理,而不须由法官亲力细审每个案件。
其次,我们的法律规定了许多「自治」、「自由」与「专业判断」领域,原则上法院都不该实体介入。但我们的法官经常太「亲力亲为」,动辄指摘当事人「滥用自治权」、「逾越专业范围」,使得私法自治、社会自主领域反而被限缩(在此同时,却对该监督的行政机关过度尊重—即使是与「判断余地」无关的事项)。如果法官们能够更「放下」,谦卑地认知自己不是上帝,对事件的认识与评价不可能好过当事人或专业单位,那也能省掉很多不必要的纠缠。
司法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不是「第一线」,更不是「全线」防守。不分青红皂白,不论大案小案都要办,结果反而因小失大,轻重失衡。要拯救司法制度与人员,同时让司法更有效率,就要能放下对司法官「事必躬亲」与「凡事过问」的期待。(作者为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