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名制吹哨者用電子郵件檢舉、民眾炒房被查獲罰五千萬 預售屋、新成屋千瘡百孔
平均地权条例新制7月1日实施。图为房市示意图。记者游智文/摄影
李永然律师
一、政府透过《平均地权条例》约束投机炒作不动产市场行为
民进党政府执政迄今最令民众反感及激起民怨的,不外是「房价过高」,年轻人大叹永远买不起,干脆「躺平」;政府为了消除民怨及争取年轻人的回头支持,于是执政党在立法院运用其占有过半数席位,快速进行《平均地权条例》的修正,其修正有如下重点:私法人购买住宅许可制;限制换约转售;新建成屋纳入「红单」管制;重罚不动产炒作行为;建立检举奖金制度;预售屋解约采申报登录制。
在上述修正重点中,有一项是针对「不动产炒作行为」。究竟何谓「不动产炒作行为」?如有违反,将受何种处罚?又如果民众检举是否可以领取奖金?笔者拟藉本文予以剖析。
二、《平均地权条例》已禁止不动产炒作行为
按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过去政府运用「囤房税」,希望能让房子不要被人拿来囤积居奇;但其效果十分有限。又台湾目前「房价过高」,不少人归咎于有心投机炒作,立法委员于修正《平均地权条例》时,特增加第47条之5,并于第1项规定禁止炒作的行为,共有三大态样,即:
就上述三种禁止炒作行为的态样,其所针对的「不动产」,不论「预售屋」或「成屋」均在约束规范之内。
(本文出自《平均地权条例新修正法律手册》)
如果「行为人或相关第三人」规避、妨碍或拒绝查核者,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可以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并令其限期改正;届期未改正者,按次处罚(参见《平均地权条例》第81条之3第4项)。
三、涉及炒作不动产的行为人,法律责任如何?
其次,在上述的「炒作不动产」,如行为人有《平均地权条例》第47条之5第1项所列各款行为之一者,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将处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罚锾」,并得令其改正;届期未改正者,则按次处罚。在炒作不动产行为,如有「不动产交易」者,则按「交易户(栋)一笔」处罚(参见《平均地权条例》第81条之3第2项)。
又如果有涉嫌行为人认为自己的行为,并非「炒作行为」,却遭主管机关误认,则可于收到处罚后,依《诉愿法》相关规定于「三十日」(不变期间)内提出「诉愿」,进行行政救济。
四、检举不动产炒作行为可获奖金
再者,此次《平均地权条例》修正,其中有一修正重点是「建立检举奖金制度」,此于该条例第81条之4第1项规定:民众对不动产「销售」、「买卖」或申报登录资讯,知有违反法规规定情事者,得叙明事实并检具证据资料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检举。
又经查法令属应处以「罚锾」者,得以实收「罚锾总金额收入」一定比率,提充「检举奖金」与检举人(参见《平均地权条例》第81条之4第2项);亦即检举人有机会可获取奖金!
而内政部依《平均地权条例》第81条之4第4项订定《不动产销售买卖与申报登录资讯案件检举奖金及罚锾提拨运用办法》,依该办法第2条第1项第10款规定,如有《平均地权条例》第47条之5第1项各款「炒作」行为之一,检举人可以检举,且经查证属实并裁罚罚锾确定且完成收缴者,即可获得「检举奖金」。
检举人进行检举时,应以「书面」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叙明被检举人的身分资料、检举事项违规情形(包括时、地)及足供研判违规行为的具体事证或佐证资料。当然检举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均采「实名制」。
五、结语
综上所述,《平均地权条例》的修正已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民众或不动产业者(建设公司、代销业者、仲介公司……)切勿再有「不动产炒作」的行为,方可避免遭检举并被处罚;否则,如为不动产炒作行为,恐将得不偿失。
(本文作者为永然联合法律事务所所长、永然两岸法律事务中心创办人)
注:李永然、吴任伟等着:代销、仲介红不让,页34~35,民国112年7月第五版,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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