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谁让特权坐爽牢
(图/本报系资料照)
涉及夜店杀警案的易宝宏获准入外役监服刑,引发某些基层员警反弹,带动了社会不满情绪。受到舆论冲击的朝野政党不思自我检讨,却把外役监的服刑机制抓来当替罪羊,说要如何严修外役监的规定,这样因人设事而修法的作为令人慨叹。
易宝宏到外役监服刑不论是如何爽,这都是《外役监条例》的规定。去年8月,台南明德外役监狱受刑人林信吾返家探亲后逾时未返监,杀害了两名警员,他的返家探视也是《外役监条例》所明定的服刑机制。为了林信吾杀警案,法务部在舆论压力下,去年拟出《外役监条例》修法草案送立法院审议,把故意犯罪致死、所犯系十年以上重罪、妨害公务致重伤、脱逃、强盗等罪的受刑人,列入不能遴选到外役监服刑范围。
如今,易宝宏服外役监引发社会不满,朝野政党为了法务部送到立法院的修法草案为什么还没审议通过,展开相互指责及推卸责任闹剧。但没人认真去看待这个问题。就以法务部去年的修法草案来说,即使朝野立委立即审议通过并施行,也不可能阻止易宝宏服外役监,因为他犯的罪不在修法草案所禁制遴选的范畴。
实际上,易宝宏被法院判刑定谳的罪名不是杀人罪,而是「成年人与少年聚众斗殴,下手实施伤害致人于死」。涉及这件夜店杀警察的数十名被告,只有少数几个被依杀人罪论处,这当中没有易宝宏。而被论以杀人罪重刑的,判刑最重的也不过只有13年。这显示法院在审判量刑时,对这些被告的犯行有「恶性」并非重大的评断,而给予自新更生的期待。
因此,大家应把指责的箭头指向易宝宏不珍惜在外役监服刑的法内恩典,在放假外出时喝酒又PO网的不当行为,而不应归咎于《外役监条例》相关规定。
《外役监条例》在民国51年就订定施行,设立外役监的目的不是在让受刑人服爽刑,而是把外役监当成中间处遇机构,给快要离开监狱的长刑期受刑人一个过渡的适应阶段,帮助他们回归社会,最终达到刑期无刑之效。
外役监设立之初针对的是「长刑期受刑人」,所以原先规定必须在监狱服刑逾1年才符合遴选标准。但由于在外役监服刑,不仅可有条件享受与家人同住、定期放假返家探视等优惠,更实惠的是可缩减刑期,依受刑人累进处遇级别,每服刑1个月可缩减刑期4到16天。
就因为有这么多好处,多年来历经立委们好几次修订,把受刑人遴选标准自服刑逾1年,降低为逾6个月,再降为3个月,最后降成现行的服刑逾2个月即可。这一路降的修法过程当然是和立委「顺应民意」和「为民喉舌」有关,至于有没有为某些特别人物量身订做而修法,年代久远,现在考究起来,恐怕会引起一阵蓝绿隔空互控。
从立委修法降低标准的痕迹来看,再从去年明德外役监受刑人林信吾的杀警案,到现在的易宝宏在外役监服爽刑事件,社会该指责的对象是谁,不言而喻。立委们真该扪心自问,过去他们在《外役监条例》上,为了什么人,动了什么手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