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新情杀恐怖学长判5年半 合议庭:没精神障碍不能减刑
「世新」情杀涉嫌行凶的陈姓学生〔中者〕遭法院判裁延押。(资料照/谢明俊)
痴缠学妹酿祸的陈姓男大生,患有亚斯伯格症,他的律师主张应透过精神鉴定,了解陈在事发当时是否因障碍影响,导致辨别或控制能力有减损,但台北地院承审合议庭认为,陈在侦查中及北院审理时历次供述,都能清楚交代犯案情节,甚且对行凶前,自己与告诉人间的对话内容、自己出示水果刀后告诉人的反应、追逐告诉人的情节等,都有记忆,没有刑法第19条第1 、2 项不罚或减轻刑度规定的适用。
陈姓男大生的辩护律师蔡宜臻宣判后指出,陈患有亚斯伯格症,在与家属讨论后,希望透过精神鉴定厘清陈在事发当时是否因障碍影响,导致辨别或控制能力有减损,「不是要打着患病的旗帜,合理化犯罪行为」,陈和他的家属都不希望制造外界对亚斯伯格症的排斥与恐惧。
蔡宜臻指出,刑法规定,行为时因精神障碍或心智缺陷,导致无法辨识行为违法,或行为时辨识能力低时,即不罚或减轻刑责,简单来说,就是在做违法行为时,当事人必须具有辨别是非和控制自我行为的能力,一般人才能期待行为人选择不去做违法的行为。
蔡表示,如果有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能力缺陷,对行为人选择守法则没有期待可能性,因而若审判只着重精神疾患的「作为」,将其与一般意识清楚、蓄意伤害他人的犯罪者相提并论,就忽略了法律强调的「能力平等」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