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署预告修正「手摇杯标示」 要标明「最高总糖量、总热量」
▲食药署预告修正新增应标示该杯饮料实际容量规定。(图/记者林敬旻摄)
为加强揭露市面上现场调制饮料标示讯息,卫福部109年3月18日预告修正「连锁饮料便利商店及速食业之现场调制饮料标示规定」草案,包括要「标示实际容量、总糖量、总热量」等标示,违者可处新台币3万元至300万元或4万元至400万元罚锾。
食药署表示,预告修正新增第一是「应标示该杯饮料实际容量」,第二是将现行添加糖量及该糖量所含热量标示修正为「应标示该杯饮料总糖量及总热量,并用最高值标示。」第三是「总咖啡因含量标示」,除原订以红黄绿标示区分外,也可标示该杯饮料总咖啡因含量,同样要用高值标示;另外,果蔬汁含量未达10%者品名应标示为「○○饮料」或等同意义字样,更明确果蔬饮料标示。
食药署表示,本预告草案评论为期60日,搜集各界意见,预定自110年1月1日起实施,如未依规定标示或有标示不实者,将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规定,处以新台币3万元至300万元或4万元至400万元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