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足压伤醉友 换来三月徒刑

喝酒喝到上法院高市酒友酒后相继下楼,走在后头者因踉跄失足,压伤前者,因为醉得不省人事,事后对于谁先、谁后完全没有印象,承审法官物理惯性判定,骆男跌得较远,应是先行者,因此认定徐男过失伤害,判处三月徒刑确定。

徐、骆两人于某日周末夜,相约前往另名郑姓友人公司饮酒,当天从晚上九时喝到凌晨一时,约各喝六瓶玻璃瓶啤酒,离开前,郑男留下来收拾桌子

徐向法官陈述说,自己因靠门较近,所以先走,骆跟着下楼,隐约记得还剩四、五个阶梯时就无故摔倒,之后便昏厥没有印象;事后回想,应该是对方跌倒,他俩才一起摔落,所以他倒在门口骆某则离楼梯较远。

但骆男反驳说,当天两人确实相继走下楼梯,但实际上是他在前、徐男在后,是徐不胜酒力,不慎跌倒、从楼梯上摔下来,然后压倒他,两人才一起往下滚,当时对方额头撞到他的颈部,再撞到墙壁,导致自己第四、五、六颈椎椎间盘脱疝,使用颈圈长达三月时间

高雄地院法官找来第三人郑男企图还原现场,但他说,因为当时负责关灯,是突然听到「碰」的一声,才赶下去探视,就看到两人分别倒卧左右,仅小腿重叠相勾,而徐某较靠近楼梯,骆则跌至较远的地方,至于是怎么摔的?实在看不出来。

两人对于下楼离去的顺序始终争执不休,最后坚持提告论罪。承审法官认为,走在后头的人不慎失足摔落而撞及前者,依一般物理惯性原理,前者会遭撞开而跌落较远处,至于后者会跌落靠近楼梯处,研判当时徐是在后、骆则在前,因此徐某被依过失伤害判刑确定,可易科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