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过期「交通罚单」惹议 即起改从送达日计算30天内缴费
▲交通部修法,明定举发通知单应载明受通知人收受通知单时,应到案日期不足30日或已逾应到案日期者,得于送达生效日后30日内到案规定。(图/记者李毓康摄)
以往各举发机关寄送举发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单时,有时候受到送达程序影响,会超过原举发通知单所载应到案日期,导致受通知人无法在应到案期限前到案或自动缴纳罚锾,衍生逾期缴纳问题。交通部修法,明订得于送达生效日后30日内到案规定,也同步修正举发单格式,新增加注说明,保障民众权益。
交通部3月1日修正施行之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统一裁罚基准及处理细则第15条,明定举发通知单应载明受通知人收受通知单时,应到案日期不足30日或已逾应到案日期者,得于送达生效日后30日内到案规定。
▲新款「举发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单」新增加注说明。(图/记者赖文萱摄)
交通部路政司司长陈文瑞表示,主要是因为以往各举发机关寄送举发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单,如果以公示送达等方式办理时,完成法定程序时,往往超过原举发通知单所载应到案日期,时间差2-3个月都有可能,受通知人自无可能于应到案期限前到案或自动缴纳罚锾,而导致衍生逾期缴纳问题。
因此,交通部会商内政部于3月3日核定新修正举发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单,并函送各举发机关后续即依新修正通知单格式、内容印制使用,有助维护民众权益。
▲交通部路政司司长陈文瑞。(图/记者赖文萱摄)
不过,由于各机关目前还有旧款举发通知单的库存,目前也规画可于原单注意事项第4点末,加注戳章继续使用至用尽为止,新款举发通知单预计4月就会陆续印制完成。
交通部提醒,受处罚人接获举发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单后,依规定于30日内得不经裁决,迳依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统一裁罚基准表规定,依所记载应到案日期向指定之处所接受裁处或以邮缴即时销案、超商、电话语音转帐、网路、行动支付等多元方式等缴纳罚锾结案;而不服举发事实者,也应于30日内,向处罚机关陈述意见,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