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人在監投票裁准第2例 法官:對國家形象具正面意義

在矫正署花莲监狱服刑的赖姓受刑人认为无法参与明年1月的「二合一」总统及立委选举,声请定暂时状态假处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赖有胜诉的可能,裁定花莲县选委会于诉讼确定前,要在监所设置投票所让赖投票。可抗告。

裁定书认为,选举委员会长期不提供收容人在监投票的机会,已被国际人权专家认定为违反公政公约,赖姓受刑人如果得以行使投票权,足以再度向国际社会宣示我国遵守国际人权标准的意愿,对国家形象具正面意义,经利益衡量,裁准花莲狱应设置投票所供赖行使投票权。

稍早,台北监狱林姓受刑人也认为,他的户籍四年前迁入桃园市台北监狱,要求台北监狱设置投票所被拒绝,一样提行政诉讼,北高行已裁准林可以在监投票,赖的声请案获准,是第二件法官裁准的相关案例。

受刑人服刑时,原本户籍规定要设在监所内,2014年修正「矫正机关收容人户籍管理要点」后,受刑人不再强制将户籍设在监所;矫正署统计,目前设籍在监所的收容人约1000人,致收容人投票的行为引发争议。

赖姓受刑人主张,他在花莲监狱执行有期徒刑,设籍在花莲监狱6个月以上,花莲县选委会并未在花莲监狱设置投票所,导致他无法投票。

中央选举委员会、花莲县选举委员会都表示,监所收容人如户籍已迁至监所,在户籍地投票的可能方式,涉及法务部的权责,属于特设投票所,为不在籍投票类型,无法为个案设置投票所等。

不过,法官审理认为,收容人固然因违法行为而必须入监接受惩罚,但监狱行刑矫治处遇的目的,是促使受刑人向上、培养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不该再剥夺收容人的其他权利、或是予以污名化。

矫正署花莲监狱。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